湄潭试验的泡沫必须捅破

湄潭试验:一个令人困惑的农地改革试验

——兼与刘守英研究员商榷

田孟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近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在贵州遵义市湄潭县召开土地研讨会,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闻名的“湄潭试验”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众所周知,在湄潭试验的试验周期还未结束,实验结果尚未显现,且试验过程中的经验还有待总结和归纳的情况下,湄潭实验的内容就匆匆进了中央文件,并最终写入了2002年修订《土地承包法》,进而对全国的农地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令各界哗然。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关于湄潭试验的讨论和质疑也一直不断,任是压也压不住。而在这次研讨会上,刘守英研究员的发言更是让人觉得困惑重重。

一、前后矛盾的“数据”:农民到底想不想调地?

在这次研讨会上,刘守英提到,就在研讨会的前一天,他到湄潭的一个村调研,发现当地有90%以上的农民认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这个数据让人非常困惑。这是因为就在不久前的2012年,刘守英在《改革内参》上发表的《贵州湄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4年的效果与启示》一文却告诉读者,有93%的被调查者同意按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89%的人认为嫁入村里的人口和新出生的孩子也应该分得土地,54%的人认为逝者的土地应交回村里重新分”——作者当时认为,这体现了农民根深蒂固的成员权观念”。然而,从此次研讨会上传达的信息来看,农民的这种成员权观念似乎并不是那么地根深蒂固,也就是短短的4年时间,当地农民的那艘同意调整土地的“小船”说翻就翻了。这未免让人觉得困惑,搞不清楚湄潭农民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下说出了如此自相矛盾的话来。

笔者的实地调研显示,当前绝大多数农村中的农民和基层干部都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十分不满。比如,有的农民认为这个政策不公平:那些去世的、外嫁的和迁出去的人的土地没有退出来,而新出生的、嫁进来的和迁进来的人却没有土地,死人占了活人的饭碗。还有的农民则认为这个政策没效率:这是因为以前分地讲究公平,按照肥瘦远近搭配,所以土地很细碎,由于生不添、死不减,集体没法调整土地,所以现在想要把这些细碎的土地整合起来就很难。土地太细碎,不仅让农民来回奔波辛苦,而且也影响机械化推广。

学界的研究反映了各地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态度。实际上,早在1998年,刘守英与龚启圣对全国8县800农户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不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等政策,62%的人认为土地应按照人口变动进行调整,因此两位作者建议国家政策应尊重农民意愿,切勿“拔苗助长”。(参见龚启圣,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应》,《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2期。)对比近期刘守英的发言可知,其观点已经有了巨大改变。贺雪峰2008年及杜志雄2015年在湄潭的调研均发现,无论是当地村干部还是村民,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生不增、死不减”搞错了,应该调整。(参见贺雪峰:《湄潭试验的教训》,http://www.snzg.net/article/2016/0508/article_41614.html)刘燕舞2009年在湄潭县的鸣村调研也发现,当地农民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愿望。(参见刘燕舞:《反思湄潭土地试验经验——基于贵州鸣村的个案研究》,《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6期。)李元珍2014年在广西富川县调研时,当地农民告诉她:国家不仅要给我们钱,还要给我们权”——据她反映,农民说的权就是指调整土地的权利。更有趣的是,孙新华2014年在安徽繁昌县调研时与一位村民小组长聊起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这位小组长顿时拍桌怒言:“不管是谁提倡的,他只要站在我面前,我就跟他干一架,打死他我也不怕,农民都会支持我”。(参见孙新华:《湄潭贡献还是湄潭教训?——与周其仁教授商榷“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http://www.guancha.cn/sunxinhua/2014_12_03_302266.shtml

显然,不管是对湄潭农民的调研,还是对其他地区农民的访谈,都比较倾向于支持刘守英等人在2012年的调查发现,而离他在此次研讨会上结论相差甚远。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这个村确实比较特殊,从而不具备代表性;要么就是这个村的被访谈农民说了假话。

二、令人困惑的“感叹”:土地拖累了有地农民吗?

在财新网的这篇《刘守英:农地权利“生不增死不减”有助农民城镇化》的文章里,:有的有地农民感叹,土地反倒成了拖累,没地出去打工的人现在收入都比自己高”。这位农民的感叹不免让人困惑。然而更让人困惑的是,刘守英的调查却又发现,“虽然农民从土地获取的收入比例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下降了。农民对于承包地权利并不会轻易放弃”。把上面两个“发现”连起来看,当地农民的这种对于承包地权利的观念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到自己受到拖累也不愿轻易放弃的地步了。其中的思维观念和行为逻辑真是让人怎么想也想不通。

农民向城市流动的制度壁垒早就已经被打破了,城市里的就业机会也是面向所有人的,城市雇主只会考虑这些农民能否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而并不会因为他在农村有没有土地而区别对待。在早期,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更有可能先于有土地的农民进城寻找机会,然后利用他们的先发优势,逐渐拉开了与后来进城农民的收入差距,使后者怎么赶也赶不上前者。于是,有的有地农民就把这种局面怪罪在“土地”身上,认为是土地“拖累”了他们。

然而,农民的这种直观、朴素的结论并不成立,奇怪的是调查者却居然信了。首先,在分田到户的时候,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有相差不多的土地,全家都没地的情况很少,因此农户之间在农业收入的差别并不大。其次,由于人多地少,绝大多数农民家里都有隐性的剩余劳动力,只是因为处于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每家每户的隐性剩余劳动力有多有少。第三,那些剩余劳动力多的家庭,更有可能去寻找非农就业机会,于是出现了第一波外出务工的浪潮。第四,当打工比种地具有更高的收入水平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打工,在家务农的则大多是城市就业机会十分有限的老农民,形成了目前普遍出现的老人农业。

在第一波外出务工的农民当中,既有有地的农民,也有没地的农民。这是因为个人有没有土地并不重要——当时几乎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有些土地,而家里有没有剩余劳动力才是决定了他们是否出去打工的主要原因。随着外出打工比在家务农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农民家庭的劳动力配置才普遍转为“青壮年外出打工、中老年在家务农”的模式。但这其实与农民有没有土地也没有多少关系。更重要的是,外出务工并不一定就必然会成功,这还与这些进城打工者的个人能力和机遇有关系。因此,这种所谓的先发优势其实也是很微弱的。

尽管可以利用大量的经验材料和数据来分析这个问题,但笔者在此尝试用一个“思想试验”来将这些具体经验现象一般化。思想试验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常用方法,通过控制场景和分析变量,能够有效排除具体经验材料中无关信息的干扰,从而有助于集中精力探讨核心问题及其机制。设张三家有10口人(2个40岁和4个20岁的大人和4个1岁的男孩),李四家也10口人(2个40岁、2个20岁的大人和6个1岁的女孩)。在分田的时候,所有人都分到了田,但这户均10个人的田其实只需要4个大人就能够搞定,于是张三家就出现了2个剩余劳动力,而李四家则没有剩余劳动力。这时,张三家就更有可能较早地外出务工。与此同时,王五家也有10口人(6个大人和4个小孩),但在分田的时候,他们主动提出不要土地,于是为了生活需要,王五家的6个大人不得不外出打工谋生。这时,张三和王五家都有人在外打工,城里不会因为谁家有田就优待他或歧视他。而到底谁能够在城里赚到更多的钱,这主要是要看打工者个人的素质和机遇,个人有没有土地则对此影响不大。


张三

李四

王五

40

2

2

6

20

4

2

1

4(男)

6(女)

4

小计

10

10

10

表1 湄潭试验初期,当地农户家庭成员结构状况

后来不久,打工的性价比越来越高,2个人在外打工的收入抵得上4个人在家务农的收入。这时,王五家的收入越来越高了。而张三家这主动调整家庭劳动力的配置策略,4个年轻人都外出打工,留下2个中年人在家种田并带小孩,农业收入减少了一半。而李四家却不为所动,继续在土地上精耕细作。结果,王五家的收入是3个单位,张三家的收入是2.5个单位,而李四家仅为1个单位。这时候,有个学者访问李四,请他结合收入情况谈谈他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看法,李四告诉他:“王五家没地却比我有地的收入还要高,土地反而拖累了我在这里,李四似乎忘记了,跟他同样有地的张三家也比他家的收入要高。李四家之所以收入最低,一是因为家庭劳动力总量少,剩余劳动力缺乏;二是因为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没有达到最优(如果有2个劳动力出去打工,留下2个人在家务农并照顾小孩,李四家的收入可以提高到1.5个单位)。李四这种朴素但却并不正确的看法,这位学者竟然也相信了。

然而,看起来没有地的王五家比有地的张三和李四家的收入都要高,这又似乎证明土地确实“拖累”了有地农民。但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还没有计算三家的开支。当前,农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降低了农民日常生活的货币支出。在农村,柴米油盐和照顾小孩几乎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在城里却需要花不少的钱。王五家没有土地,什么都得买;而且大人都在挣钱,小孩就需要请人照顾,假设共有1个单位的开支。而张三和王五家有地,这方面的开支可忽略不计。于是这三家的收入状况就变成了王五家2个单位、张三家2.5个单位,李四家1个单位。张三和王五家同样的劳动力状况,却因为持有土地的差别导致了收入上的差别。这时,如果有学者去访问王五,他肯定会发出与李四的“拖累”感叹所完全不同的“感叹”。但现在很多学者或官员似乎有意无意地回避或忽视了农村中的“王五们”的感叹。

小结一下。首先,土地对农民的从业选择以及收入肯定是有影响的,但却并不是决定性的影响。其次,至少在当时农民个体和家庭之间素质能力的差别并非很大的情况下,对农民收入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家庭劳动力的绝对数量和配置方式。土地拖累了农民的说法不仅不成立,甚至有些莫名其妙。因此,那位被访问农民如果说的不是假话,起码也是片面的话。我们的学者或政策制定者在做实地研究时,不能放弃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把农民所有的话都当做真理,因为农民的某些话仅仅是他们的一种直觉,有些话甚至是片面乃至错误的。

三、牵强附会的“解释”:无地农民收入更高?

刘守英等人在湄潭的调研还发现:无地农民收入比有地农民收入更高,有“无地农民”户比无“无地农民”户的收入更高,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的正确性。这种解释也让人觉得非常困惑,而且这样的结论是非常片面的。

其实,不用说湄潭,就是在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那些有较多的家庭成员在外打工的农民家庭普遍要比有较少乃至没有家庭成员在外打工的农民家庭收入要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目前,在家务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日常生活(吃住和娱乐)的自给自足;二是老年人的低成本养老;三是小孩的低成本抚育。简单说就是降低了农民的货币支出——当然也很难增加农民的货币收入。农业收入及农村的隐性收入是农民务工收入的重要补充。

回到上面的思想试验。虽然王五家没有土地,但王五家的打工收入却相当可观。因此,王五从打工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弥补土地收入上的损失之后,仍然比有地的李四家的收入要高。表面上看,好像是土地的差别导致了两家收入的差别,但其实这里面两家的劳动力状况也是不一样的。王五家的劳动力显然比李四家的劳动力要多,劳动力的影响不能忽视。

因此,需要在同等劳动力状况下比较王五家和张三家的总体收入状况。如前所示,王五家的货币收入虽然比张三家的货币收入要高,但由于没有土地帮助减少货币支出,导致王五家的开支也比张三家的货币支出要高。刘守英等人认为:如果在同等劳动力状况下,王五家比张三家的打工收入高,并且这些更高的打工收入比张三留在家里务农的收入还要高(比如,王五家6个劳动力可以挣到4个单位的收入,从而超过了张三家的务工收入水平),那么就能够证明有地农民比无地农民的收入更高了。然而,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凭什么王五家的人均打工收入就要比张三家的人均打工收入高呢?当前,外出务工的农民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都是纯体力活,这就决定了同等年龄状况下的农民个人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很大,所以他们在外务工的收入水平也不可能相差很大。同为一个村且身体素质差不多的农民,王五家究竟有什么样的独特优势能够比张三家在同一劳动力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呢?

显然,如果只是把李四和王五家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无地农民比有地农民的收入要高的结论,这肯定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很片面的。因为如果把王五家和张三家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地农民比无地农民收入更高——从而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笔者在各地的实地调查也发现,虽然农民的务农收入部分占农民的货币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收入对农民的总收入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就降低了。土地不仅为农民进城失败提供了最后的保障,而且在现实中也降低了农民日常生活所需及赡养和抚育的成本。但这笔收入往往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在进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的时候,往往也很难在具体数据上体现出来。农业收入以及农村的隐性福利对农民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

四、本文的解释:家庭生命周期与农民收入差别

刘守英等人在湄潭的调查还发现:“有无地人口户”比“无无地人口户”的人均农业收入低,但前者的人均非农业收入(笔者以打工收入统称)却比后者高,且人均总收入前者比后者高,打工收入的人均增量部分弥补了无地人口导致的农业收入的损失部分。刘守英等人认为,这说明:一是土地收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力降低了,二是进一步证明了无地农民收入更高。而这一切正是拜“湄潭试验”所赐:正是因为新增人口不再分到土地,于是就“推着”这帮人外出务工,从而获得了比务农收入更多的收入。但这样的解释也让人觉得困惑。

首先,在国家政策并不直接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政策背景下,农民是能够对市场机会进行自主反应的理性的市场主体,他们并不需要谁来“解放”他们。因为在考虑外出打工还是在家务农谁更划算方面,农地制度根本构不成对他们的硬性约束。农民并不傻,当打工收入比务农收入更有利可图的时候,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把那些有比较多的市场机会的青壮年家庭成员配置到城市,并给农业配置那些市场机会比较少的中老年家庭成员;更有甚者,条件具备的有地农民甚至主动放弃了农业收入:或抛荒、或季节性抛荒、或降低复种指数、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把土地馈赠、流转、托付乃至私下出售给亲朋邻里乃至农业企业等。面对农民如此之多的实践创新,笔者实在看不到“土地”究竟是如何捆绑住了有地农民。

因此,只要是打工比务农更划算,那么其实根本用不着湄潭试验去“推动”:不管是有地农民还是没地农民,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涌入城市。这时,农村为城市输出的是廉价优质的劳动力,促进了城乡的发展。这完全是农民的自主选择,湄潭试验根本没有什么贡献。但是,如果打工没有务农划算,而湄潭试验的土地制度又导致那些没地农民在农村生活不下去,这才有可能“推动”这些无地农民进城。这时,农村为城市输送的是难民或流民,极有可能造成城市的动荡。这虽然也是那些无地农民的“自由”选择,但湄潭试验的土地制度却切切实实地为此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当然,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还没有普遍出现务农比打工更划算的情况,所以湄潭试验的这个“贡献”还没有发挥的空间,但却值得警醒。

其次,笔者尝试对“有无地人口户”收入为何会更高进行解释。刘守英等人发现湄潭“有无地人口户”比“无无地人口户”收入更高,姑且认为是个事实。但他把这种现象解释为湄潭土地制度的贡献则完全是没有道理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农民的“家庭生命周期”。

可以继续利用思想试验来解释这个问题。由于“湄潭试验”的强制施行,张三和李四家的土地既没有新增、也没有减少。但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却在增长。这是因为家庭生命周期的自然运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算是写入法律了的“湄潭试验”也不可能阻挡。20多年之后,张三和李四家都有人步入老年,也有人结婚生子。张三家有2个60多岁的老人,4个40多岁的中年人,4个儿子各娶了1个媳妇,并且各生了1个小孩,总人口18人,但仍然只有10个人的土地。而李四家则因为之前的6个女孩全部长大并外嫁,因此只剩下4个人,分别是2个60多岁的老人和2个40多岁的中年人,但却仍然有10个人的土地。


张三

李四

60

2

2

40

4

2

20

4

0

1

4

0

小计

18

4

2 20 年后,当地农户家庭成员构成状况

按照刘守英的分类,张三家属于“有无地人口户”,无地人口高达8人;而李四家则属于“无无地人口户”。刘守英等人在湄潭的调查发现,在外出劳动力占家庭总劳动力的比重方面,“有无地人口户”比“无无地人口户”高,有些村甚至高很多。由于打工的性价比更高,使得“有无地人口户”比“无无地人口户”的总收入也要高。刘守英认为这是湄潭土地改革的贡献,而笔者认为这根本就跟土地没有什么关系,而主要是由家庭生命周期决定的。

这是因为,像张三这样的“有无地人口户”处于家庭生命周期的上升阶段,家庭劳动力的比重较大;而像李四这样的“无无地人口户”则处于家庭生命周期的衰退阶段,家庭劳动力的比重较小。具体来说,张三家现在有12个劳动力,而李四家只有2个劳动力。就目前来说,60多岁的老人在家种田基本没有什么问题,甚至还可以在家照顾小孩。由于打工比务农的收入要高得多,所以不管是张三家还是李四家,主要劳动力进城打工去了。但是,两家的年轻人都比较体谅老人在家辛苦,所以又各派了1个劳动力回家照料;而张三家考虑到还有4个小孩要管教,所以又多派了1个劳动力回家帮忙。于是,张三家在外打工的就剩下10人,而李四家在外打工的只有1人。这样,张三家的外出劳动力占家庭总劳动力的比重为83.3%,而李四家外出劳动力占家庭总劳动力的比重为50%。于是就出现了刘守英调查发现的“有无地人口户”外出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比“无无地人口户”外出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要高的现象。并且,由于外出务工的工资水平相差不多,张三家的10个人在外打工肯定比李四家的1个人在外打工挣的钱要多,因此也出现了刘守英所发现的“有无地人口户”比“无无地人口户”收入更高的现象。但是,这两个现象显然是因为不同的农民家庭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与湄潭试验中“生不添、死不减”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实际上,不管有没有实行“生不添、死不减”的土地制度,只要务工比务农的性价比高,农民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肯定会配置到城市,那些生命周期处于上升阶段的家庭在外务工的人数普遍要多于生命周期处于衰退阶段的家庭,因此前者的收入水平也普遍要高于后者。把这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归功于湄潭的土地试验,难免让人有“张冠李戴”的感觉。

五、湄潭试验“作用”:事实还是谎言?

“湄潭试验”因牵涉到农村中最为重要的土地制度,因此历来争议不断。这就驱使湄潭试验的实践者或支持者们需要不断地回应这些质疑,并强调或发现湄潭试验的重要作用或重大意义,从而为湄潭试验寻找正当性与合理性。然而,这一堆“湄潭作用”同样让人困惑。

一是湄潭试验被赋予了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作用。据当时流行的理论,土地产权的明晰且精确,有助于提高产权持有人对土地资源的爱护、改造、投入和生产积极性。频繁地调整土地,不利于农民稳定的预期和安排,促使了短期行为,从而影响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的整体效率。湄潭试验就是要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让他们好好种田。当时的支持者们信誓旦旦地说:土地不调整了,村干部就不能瞎折腾了,农民也就不用担心了,然后他们就会更加爱惜土地、增加投入、改善耕作条件、开展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等等。(参见何康宁:《从湄潭试验区看农场土地制度的建设》,《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又参见湄潭县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湄潭试验区土地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2期。)然而,令人奇怪的是,20多年过去了,湄潭试验的这个重要作用却越来越淡出公众视野,很少再被提及。湄潭当地政府尤其有责任向全国澄清,当地农业基本设施的改善究竟是依靠农民一家一户的分散投入实现的?还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开展诸如土地整治、低丘缓坡改造等项目实现的?

二、湄潭试验被赋予了控制人口增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作用。同样也是据当时的流行理论,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依照成员权经常性地调整和再分配土地将会诱导同村的农民开展“生孩子比赛”,从而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巨大阻力。而湄潭试验实行生不添死不减,从而取消了农民开展生育比赛的内在激励,并且还能够形成生育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节制农民的生育冲动。简单来说,就是土地已经总量控制了,像张三家那样继续生那么多小孩的就得自己承担全家人均耕地越来越少的责任,从而倒逼农民少生孩子。据贵州省的官方数据,这个政策还真有效:湄潭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很快就低于全省乃至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低得还不少。(参见邵夏珍:《试析当代中国土地制度对人口生育的影响》,《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5期。)但龚为纲基于全国的人口数据分析却发现,实行农地承包50年不变,且执行生不添、死不减政策最为彻底的贵州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却一直以来都处于全国的前列;而土地可以灵活调动、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十分严厉的湖南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却一直处于全国的最低水平。参见龚为纲:《农村人口变动与土地制度实践的区域差异》,《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6期。)这样来说,湄潭试验究竟在控制人口方面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就非常值得怀疑了。实际上,有研究认为,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降低一方面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另一方面是由于教育、医疗、抚育、婚姻、住房等成本的高企。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土地调整所能够给农民新增的微薄利益并不足以激励农民开展生育比赛。

三、湄潭试验还被赋予克服土地细碎化的作用。按照当时说法,当地农民对土地的强烈欲望不仅导致了激烈的生育比赛,而且还强化了农民朴素的平均主义观念:每次调整土地都要求按照远近肥瘦均衡搭配,从而造成土地越来越细碎,不利于农民对土地进行投资。湄潭试验就是要扭转这种土地不断细碎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似是而非,既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这是因为,土地调整既可能使土地进一步细碎化,也可能使土地归拢成块。其实,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按土地产量折算而不是按土地面积均分的办法分配土地,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土地细碎化。比如,一个村的土地有远近肥瘦之分,可采取2亩较远的土地折算成1亩较近的土地,3亩较瘦的土地折算成1亩较肥的土地,这样既保障了分配的公平性,又不会造成土地的进一步细碎化。湄潭试验用固化现有土地分配格局的办法,实际上是最笨的一种办法。这是因为,湄潭试验前全国的农地大都是按照远近肥瘦均衡搭配,本身就很细碎,湄潭试验并没有解决此前细碎的现状,而只是起到了防止土地可能会出现进一步被细碎化的作用,但这也同时也取消了原本就很细碎的土地经过调整之后最终可能合并成块的可能。目前,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提高和广泛应用,湄潭试验固化土地现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农民种田种得既辛苦、又无奈!因此在克服土地细碎化方面,湄潭试验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反面。

四是湄潭试验还被赋予了转移农村人口、促进城镇化的作用。按照刘守英等人对湄潭试验的解读,那些不再能够被分配到土地的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将不得不进城谋生,并从事非农行业。这些被逼无奈的农民进城之后,不仅增加了城镇的人口密度,还创造出了更多的需求和就业岗位,增强了城镇的经济活力,这样也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参见邵夏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试验与农村转型:黔省500农户样本》,《改革》,2014年第2期。)这一切似乎都要归功于湄潭的土地改革试验。这种类似于发生学的解释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内在的缺陷。真实世界的经济过程既是一个个的市场主体理性选择结果,同时也市场中的各种结构性的经济力量互动的产物。已经有学者注意到,如果当时没有乡镇企业等城镇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需求,以及持续多年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产生的轻工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的极度短缺,这些进城农民恐怕将会很难在城镇里找到他们的就业岗位或创业机会。

更重要的是,这些进城农民并非都是无地农民,这是因为第一次分田到户的时候,基本上每家每户都分到了或多或少的土地。湄潭试验之后,无地人口仅仅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并不代表其所在的家庭也没有土地。所以,即使是有一些人因为湄潭试验而没有再被分配到土地,也不足以让其没田可种乃至饿死的地步,这是因为他们还可以在家庭中获得土地。分田到户以后,农民经济决策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比如,儿子没田,父亲是有田的,所以全家仍然是有土地的。而且,对面外出务工和在家务农两种机会,农民并非只能“二选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是可以两者兼顾的,区别仅在于是务工为主还是务农为主。这意味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并不是彻底被动的,而是可以主动选择的。因此可以说,并不是因为“湄潭试验”不再分地逼得农民进了城,而是因为一方面城镇出现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农村中又长期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当国家城乡人口流动的政策一旦放开,农民为了实现自己家庭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而主动进了城。湄潭“生不添、死不减”的农地制度,显然既不可能逼死无地农民,也同样拖不了有地农民进城的后腿。

六、余论:必须反思“湄潭试验”

按照湄潭试验鼓吹者的逻辑,既然让农民没有土地的湄潭试验有助于促进城镇化并增加无地农民的收入,何不把所有农民的土地乃至他们的财产全部充公,让农民都变成彻底的无产者,岂不是能更有力地“逼”他们进城并非农化,从而最终让他们的收入更高、幸福感更强?同时,城镇化也更快、更好了?那些在被访谈过程中说自己被土地拖累了的农民肯定不是无地农民——有些甚至是在湄潭试验之前按调地原则应该退出土地的农民——湄潭试验既然让他们感觉到收入反而没有无地农民高了,那么湄潭试验鼓吹者何必还要让土地继续拖累他们呢?何不把他们的土地也剥夺掉,让他们也共享湄潭试验给那些没地农民所带来的好处和福利呢?而且,既然湄潭县12万新增的无地农民都没有,,甚至还可能会感恩戴德吧!

在湄潭试验鼓吹者演绎出来的逻辑之下,没有地权的农民反而比有稳定地权的农民收入更高、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也更大。那么,再强调地权稳定的重要性就显得很不搭调——尤其是对那些持有稳定地权的农民来说很不公平。显然应鼓吹剥夺所有农民的地权才会既利国又利民。当然,其实,他们强调稳定地权与剥夺农民地权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一环套一环的关系。目前,他们正在鼓吹的以土地私有化为方向的土地确权就是稳定地权的重要一步,只要这个目的最终实现了,那么那些有地农民将很快会在市场上被“自由地”剥夺了地权。这时候,土地便不是公有制,而是被“合法地”化为私有了。(参见彭海红:《警惕土地私有化思潮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冲击》,《红旗文稿》,2016年第7期。然而,这就是农地改革想要的结果吗?“三条底线”相违背吗?!

总之,随着相关的历史信息和后续的跟踪研究成果被越来越多地披露出来,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试验所承诺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没有更加地清晰并达成共识,反而让人越看越觉得困惑和怀疑。当前,湄潭试验所导致的农村地权分布状况已经严重拖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使那些真正在家种田的农民难以获得更加便利的耕作条件,并遭遇了“反公地悲剧”;同时,也使基层农村的乡村治理因土地这一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而遭遇到巨大阻力。因此,是时候反思湄潭试验的教训了!唯有如此,农地承包制度才有可能甩开历史包袱和思想包袱,才有可能回应农民的痛点,真正焕发出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