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国家能源局取消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



图为此次通知文件中的全国“取消一批”煤电项目表

国家能源局9月2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通知》还指出,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能源局在今年上半年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三份文件,标志着能源局打出严控煤电行业产能组合拳,以保障我国煤电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曾指出,近年来我国煤电装机规模快速增加,煤电产能过剩潜在风险逐步显现。预计今年新增装机规模将超五千万千瓦。如果按这样的发展态势,未来几年,我国煤电行业将会变成现在的钢铁和煤炭行业。

以下为文件全文,欢迎收藏分享!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的煤电项目”(以下简称“取消一批”),结合各省及主要发电企业制定的煤电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现将取消的煤电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三、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是“取消一批”的责任主体,要在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导下,妥善做好取消煤电项目的善后事宜。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取消一批”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取消一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拒不执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设”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不予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等措施。 

  

附件:全国“取消一批”煤电项目表(详见文章顶图或戳此链接下载)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背景拓展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指出:

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结合风险预警适时调整相关措施。此外,应严控煤电总量规模以及各地煤电新增规模,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存在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对于经电力电量平衡测算确有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按需推进煤电基地建设,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适时启动新增煤电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关于有序推进煤电建设的具体措施如下:

  • 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煤电项目。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

  • 缓核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省(区)2017年前(含2017年)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 缓建一批电力盈余省份煤电项目。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 严格按程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按相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前,其热电联产规划应已纳入相应省(区、市)电力发展规划。“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前,要落实关停计划。各省(区、市)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

以下为《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图片:





END


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责编 | 赵唯

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