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猛如虎, 预防职务犯罪!


权力越大就离深渊越近,小编在这此提醒各位:

       随着职位与权力的扩大,同时千万不要忘了提高个人品格和严格遵循规章制度!

公司职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九种情形


(一)截留销售收入,拒不上缴纳

案例:被告人江某利用担任嘉善政道玩具有限公司总务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货款:一、被告人江某三次从政道公司领取应付善美服装厂的货款1000元、960元和11900元,非法占为己有。(篇幅有限后略其他具体侵占情况)(2002)善刑初字第183号

案例: 被告人苟某与郑某预谋,利用被告人苟某负责为蓝雀公司采购咖啡机模具的职务便利,虚报蓝雀公司与森冠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金额为405000元(实际交易额为25万元),蓝雀公司根据被告人苟某的要求将上述405000元货款汇至被告人苟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苟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5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森冠公司,剩余l5.5万元由本人占有。(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3号

(二)销售人员伪造订单,私拉货物

案例:2010年11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睿利用其担任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北分公司)业务员,负责与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订单及收货印章的手段,将康佳北分公司电视机私下拉出、低价变卖,将康佳北分公司货款3274512.68元据为己有,并将赃款6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自2011年1月,被告人杨睿指使被告人赵志涛帮助其私下签收、拉走货物及进行低价转卖,被告人赵志涛参与侵占的货款金额为3024693.11元。(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88号

(三)销售赚取高低差价

案例: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洪卫利用担任三花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原由三花股份公司直接销售给马尼托瓦公司、志高公司的部分产品交易,以实际交易价格不变,由三花股份公司直接发货,并开具低价销售的增值税发票给海四恒公司、开拓隆海公司,上述两家公司按三花股份公司原交易价格向马尼托瓦公司、志高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过账,产生差价利润共计人民币1841983.8元,由海四恒公司、开拓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波、陈林君事后支付给王洪卫。(2014)浙绍刑终字第9号。

(四)内外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案例:绍兴县锦马石料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李某、金某分别系该公司的开票员、收费员和门卫。2007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李某、金某经商量后,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在运输石料的司机采购石料时,采用少开石料吨数或不开发票的方式共同侵占公司石料款,三被告人共实得公款18,630元。(2007)绍刑初字第695号

案例:2004年1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季某趁被告人陈某值班之机,在未办理“出门证”的情况下,将1块重约0.989吨的Q235A型碳钢板、10余块合计重约1.197吨的316L型不锈钢板余料及重2吨左右的不锈钢边角废料,雇车从三鑫公司西大门运出后,以61000元的价格在江苏省南通市销赃。之后,被告人季某将其中8000元赃款分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测算,上述被侵占的钢材合计价值人民币65490余元。(2005)绍刑初字第243号

(六)虚报个人费用

案例: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洪卫将个人消费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的发票以公务支出的名义,从三花股份公司财务处报取现金,占为己有。200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洪卫以杭州办公室装修费的名义,在三花股份公司财务处报销其个人房屋装修的装修发票一张,金额人民币217166元。(2014)浙绍刑终字第9号

(七)虚增采购成本

案例:被告人封某甲伙同封某乙(已判刑)为便于自己的开支,经私下商议,于2003年11月26日,趁村安置工程结算的机会,与安置工程的承包人沈某甲达成意向,在安置工程总费用中,虚增工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人民币331元/平方米计算,计虚增费用人民币3.972万元。此款在结算后由封某乙交由被告人封某甲保管。此后除用于村正当开支人民币6000元外,均用于2人的个人活动与日常开支。(2007)越刑初字第422号

(八)骗取重复福利、补贴项目

案例:被告人张一×在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明知自己深圳已有公积金账户,且深圳分公司为其代缴公积金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天津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又在天津为自己开设公积金账户,用公司款每月重复缴纳公积金。自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共骗取人民币99653元。(2014)津高刑再字第0005号 

(九)私用公章,借款携款,私盖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