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携款失联 进贤多名民工20万工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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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份
广西人覃某某经人介绍到进贤县李渡镇、长山晏乡承接盛某某等人的厂房、私房的幕墙安装业务,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则受覃某某雇请,在覃某某所承接的工地做电焊工,工资由覃某某支付,覃某某的工程款则向发包方即房东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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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
覃某某在各房东处领取工程款后,大概2015年7月份,其未支付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工资即不辞而别,不知所踪。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追款无着,向房东要求给付,遭拒后,,.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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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盛某某等房东即发包方依法理应在未给付承包人覃某某工程款的款项范围内,承担给付实际施工人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工资义务,因覃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覃某与林某某等的工资结算标准不清楚,实际尚欠工资款是多少又难以查清,且难以启动鉴定程序进行评估计算,该院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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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
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不服判决,八案均提起上诉。
二审受案后
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意识到二审亦难支持其诉请,,二审已准许其撤回上诉的申请。
10月4日

,因为缺少相关证据,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要求工头覃某某和房东盛某某等人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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