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西高院官方微信
在民间借贷中,大多数担保人只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而大多数的债权人认为只要担保人签字了,就要对债务一直承担担保责任,其实并不然。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正确写担保条款以确保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呢?
不知道?
2014年11月7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5年1月7日一次性归还,并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每月4%,逾期则按借款金额每天支付1%滞纳金。被告林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次日,原告将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陈某。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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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某对被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12日,被告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邓某汇款6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除写明实际借款金额外,,如被告邓某不能足额还款,担保人邓某某负责向原告偿还被告邓某所欠本金和利息,担保人邓某某在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后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将被告及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及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
:被告邓某与被告邓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
翁海燕法官
请大家跟我先学习三个法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翁海燕法官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只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必须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只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写明:“保证期限至债务人还清借款之日止”,那么不管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