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出具岳父母死亡证明,这次也许不是奇葩

继承权公证要求不合理并不能说明“妻子父母死亡证明”奇葩,毕竟,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都不能被剥夺。


据媒体报道,广西吴先生妻子去年过世,留下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妻子名字。他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房管局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死亡证明上”。于是有人质疑,“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换成配偶的名字吗?怎么要这么多证明?”

房管局的要求肯定有些不合理,比如“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尽管相对于私人证明具有可信度高、证明力强等特点,但在有其他证明能对相关事项进行证明的情况下,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不仅没道理,还因公证费用不菲,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该通知也于本月被废止。但若不被废止的话,因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还真没有解决“规定”不合理、不合法问题的有效办法。

然而,继承权公证要求不合理并不能说明“妻子父母死亡证明”奇葩。毕竟,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都不能被剥夺,主张只有自己有继承权就必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已经死亡等证明。


不然的话,虽然主张人对相关继承人是否死亡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房管局如何知情?倘若证明不充分,就贸然把房产变更在主张人名下,致使年迈老人权利被剥夺,那就不是“刁难”当事人问题了,而是失职。所以,要求提供“妻子父母死亡证明”是应当的,并不因为难开就是“奇葩”。

然而,派出所因为没有相关档案无法开具证明,而村委会也因为换届多次,,害怕担责不给开具,这也带来一个证明难以开具而怎么办的问题。

不要一味谴责一些难以开具的证明是奇葩,还要考虑如何用最妥当的办法进行解决


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以“声明”代替“证明”,房管局发一个公告,,没异议公告期满就过户。这确实是一个解决难开证明问题的好办法,但这不足以防止其他权利人受侵害问题。因为主张人会否以及何时到房管局申请过户,以及房管局是否已经发出公告,其他权利人可能并不知情。

以司法确认或提起诉讼方法也可行,,但这仍然离不开证明以及对相关证明的认定问题。像吴先生的情况,村委会怕担责不出具证明,就离不了他妻子兄弟姐妹的证明,以及岳父母左邻右舍等人的证明。也只有在知情人能证明他岳父母确实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认定。

总之,通过吴先生的遭遇,不要一味谴责一些难以开具的证明是奇葩,还要考虑如何用最妥当的办法进行解决。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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涓河祝建波:#卡车敢死队获赔#在重大灾害或突发危机面前,当然公共利益应放在首位,但由此造成的个体损失,如果只是“适当补偿”,而没有一个清晰的执行标准,可能引发事后的纠纷。。


麒麟童:#深圳地铁设商务舱#地铁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建设和运营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其所发挥的公共效益,其次才应该是经济效益。在没有满足公众需求的情况下设置商务舱和普通舱,形成了两舱之间冰火两重天的差别,决策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理性因素,即使是考虑到一些特殊人群的需要,但作为公益产品也应优先考虑大部分民众的需要。也许作为市场经济下新的国有企业经营理念这也未必不可尝试,但不能舍本逐末,尤其是在这种公益性产品的面前,应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甚至应该以社会效益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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