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推荐:欧陆还是英美,or 秦汉还是西周?

 英国甚至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但依然不妨碍其成为全世界最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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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各国之中,,中国与欧陆的法国与德国最接近,都有强大的官僚制传统,而对英美的盎格鲁·萨格逊传统最为陌生。然而,自19世纪以来,英国和美国先后成为世界的霸主,盎格鲁·萨格逊传统毋庸置疑成为最坚硬的世界主流价值。


那么,什么是与欧陆传统不同的盎格鲁·萨格逊传统?作者泮伟江是近年新崛起的年轻法理学家,他的《一个普通法的故事》告诉我们的,正是英格兰政体历史与结构的秘密。


英国以及后来居上的美国最令人羡慕的,是“不但保存了中世纪以来的地方自治传统,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个人自由的新传统,同时还保持了强大的国家能力”,完全符合福山的现代国家三大指标:国家能力、法治和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在作者看来,。


影响巨大的马克斯·韦伯将欧陆式的理性官僚制的出现,,然而,这个标准对英国来说并不灵光。因为英美一直缺乏德国与法国那样成熟的官僚制度。法国自由派贵族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时候,就很惊异地发现,在新大陆就像在英国那样,找不到在欧洲大陆随处可见的衙门!


在英国,历史上就是封建贵族(乡绅)的地方自治,国王只是贵族的“共主”,绝非像“太阳王”路易十四那样的绝对主义的王权统治。欧陆的绝对主义王权治理之下,封建贵族成为了国王的附庸,而庞大的官僚队伍成为了王权向社会延伸的肢体。,,在英国是“王在法下”,这与欧陆的“王在法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近代的西方制度与文化来自三个古代的传统: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部落民主制。同为日耳曼人的后代,欧陆与英国有重大的差异。在欧洲大陆,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混居,形成了罗马文化与日耳曼文化的混合文化,于是欧陆法延续罗马法的传统,乃为成文法,其由国家制定颁布,法官判案须遵循一条条严密细致的法律条文。而在英格兰,则保留了最纯正的日耳曼血统和文化,习惯法传统源远流长,。


普通法与欧陆法不同,最重要的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而是专业的法官判案所累积的判例,这些判例构成了不成文的法律,。在英国,甚至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但依然不妨碍其成为全世界最早的、。普通法与欧陆法相比,专业的法官独立于国家权力,更具有自主性和专业性,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法治秩序在建制上得以终极性的保证。


,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学术术语来说,。?,,朕即国家,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个是肉身,。法国大革命之后,,,总是有一个具体的肉身,前几年大红大紫的卡尔·施米特,、在例外状态下拥有超越宪法的决定权的“那个人”。然而,在盎格鲁·萨格逊的政制之中,,比如延续了都铎时代传统的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的“三驾马车”,竟然不妨碍美国成为全世界最有国家能力的头号霸主。


,按照作者的说法,叫做“国家内在于社会”。在欧陆传统中,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但在英国,国家是通过社会的方式被建构的,国家并非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构成了社会的一部分,内在于社会之中。因此,在英美,很难找到一个高高在上的、统辖一切的行政权力。马克思在英国生活多年,当他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时候,。


回到文首的话题,的确,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欧陆相似,距英美最远。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三千年的中国历史,不是只有一个传统,而是有多个传统。,是指秦始皇之后的普遍王权-士大夫官僚制。在秦汉的郡县制之前,还有一个西周的宗法封建制,那是一个王权有限、地方分治的时代,而西周的封建制度,距离欧陆的官僚制遥远,与盎格鲁·萨格逊传统反而比较近。难怪晚清第一位出使西洋的明白人郭嵩焘,在英国的历史与现实当中,看到了秦汉之前的中国,看到了三代的遥远理想,他感叹说:“中国秦汉以来,二千余年,适得其反,能辨此者鲜矣!”


是走欧陆/秦汉式普遍王权-官僚制道路,还是采纳英美/西周式地方自治、权力分立的联邦(封建)模式?对于未来中国来说,同样是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

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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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政体的奥秘


作者:泮伟江

出版机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页数:209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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