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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年1月16日
清道光皇帝发布《著云贵川桂等省于所管地面严禁栽种罂粟熬烟事上谕》,鉴于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有种植与加工鸦片等情况,命该地官员查实督促,严禁栽种和制造鸦片。
当时,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普遍种植罂粟,以云南为例,1831年,云贵总督阮元上奏:“滇省边隅,民风素本淳朴,而接壤越南,又近粤省,遂致有鸦片烟流入滇境,
效尤吸食之事。”
据1838年的一份资料记载,该省“自各衙门官亲、幕友跟役、书差以及各城市文武生监商贾军民人等,吸烟者十居五六,并有明目张胆,开设烟馆,贩烟膏者。”
清道光皇帝在这道上谕中强调:“内地栽种罂粟花熬烟吸食,既妨农业,复残身命。”要求地方官“严申禁令,出示晓谕。”
1917年1月16日
,以制药为由,敦促政府收买积压在上海的鸦片烟土(所谓“存土”),并建议在江苏、广东两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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