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高职院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学科专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专业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或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二、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高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且至少近5年一直在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完成的年均计划学时数15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年均计划学时数9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四、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二)参与(排名前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4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3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奖2项(次)(排名第一),或本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参加工作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技术指导、社会调查等),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中,专业课教师累计6个月以上,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者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七);或者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等奖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