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期待(上)

原作发表于《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调查表明,当前我国大众意识形态已经出现从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趋向,进入价值共识生成的敏感期和关键期。“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共”于何?如何“识”?“价值”何以合法?基于八年来持续三次大调查信息,本文的立论是:“共”于“伦理”;“精神”地“识”;在民族文化家园中合法。当前我国社会大众的价值共识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以“我”成为“我们”为主题的伦理觉悟;期待一场以“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为价值的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具体内容是:保卫伦理存在,进行关于国家、家庭、集团的伦理意识的再启蒙;扬弃“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的理性主义伦理观和伦理方式,进行社会、国家、家庭三大伦理实体的“精神”建构;回归民族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家园,建构价值合法性。三大期待凝结为三个理念:保卫伦理;蓬勃“精神”;回归“家园”。


导言 从多元到二元聚集:大众意识形态的十字路口


长期以来,我国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似乎处于某种“多”与“一”、“实然”与“应然”的两极紧张之中。一方面,关于大众意识或思想文化“多”的“实然”判断——多元、多样、多变;另一方面,“多”中求“一”的“应然”努力——凝聚价值共识、建立核心价值观。“应然”努力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证自明:主观性、个体性、多样性的大众意识如果不能生成价值共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如果长期休眠甚至缺场,民族精神必将涣散,社会必将因失去文化凝聚力而分崩离析,;遭遇西方“全球化”意识形态“一”的强势攻略,大众意识形态“被化”的危险已经不仅理论而且现实地存在,这种情势无疑确证并推进“一”的紧迫性。


两极紧张必须解除,否则价值共识难以建构。解除的学理根据在于:“多”与“一”的矛盾与统一,不仅是意识形态现实和意识形态追求,而且是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发展规律的战略反应。如果认为“多”中求“一”是应然,就必须肯定“多”中之“一”的存在是实然,并将这种实然作为必然把握,由此才能达到所谓“乐观的紧张”。“乐观的紧张”的要义在于:“多”中求“一”的价值共识,不仅体现而且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发展的规律。


“多”中求“一”的价值共识的生成,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使命,而且是大众意识形态的天命。意识形态之谓意识形态,语义重心不在“意识”而在“形态”,其真谛是在对“意识”的个别性与多样性承认的前提下,进行“形态化”的努力。“形态”有两个维度。一是自发意识的自觉文化类型,、法律、伦理、道德、艺术等;二是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或社会凝聚。“形态”的真义,一言以蔽之,是大众意识的同一性。“多”中求“一”,“变”中求“不变”,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和应有之义和发展的规律。由此,必须将意识形态思维的重心由对“多”的承认转向对正在发生甚至已经发生的“一”,即价值共识的追寻。意识形态与价值共识之间的深刻关联,在“意识形态”概念的首发者——拿破伦时代的安东尼·德拉图·特拉西“观念学”的原意中已经蕴涵。当代英国学者伊顿格尔将意识形态的特质和功能系统地概括为六个方面:统一性、行动取向性、合理化、合法化、普遍化、自然化,其中,赋予内涵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的群体或阶级以“统一性”是首要特质,由此形成一套以行动为取向的信念,。[②]虽然这种统一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普遍性和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以至引发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的区分[③],但是,只要承认意识形态没有终结也不可能终结,它之于价值共识生成的直接和深刻意义便不可否认,因而必须受到足够重视和严肃探讨。


关键在于,大众意识形态中“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的生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积累和积聚到一定阶段,便由量变转换为质变。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点,是价值共识生成的高度敏感期,这个高度敏感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大众意识形态实施干预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如果不能敏锐地洞察和把握这个转换点,无疑将错失价值共识建构的意识形态机遇。有证据表明,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激荡,这个重大机遇期正在悄悄来到。


当前我国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态势到底如何?在“多”与“一”的思想文化行程中到底达到何种状态或阶段?第一次全国性大调查(数据库一)发现,既不是简单的“多”,“一”也没生成,而是处于“多”与“一”转换的关节点,其最深刻也是最重要的动向是:多元正在向二元聚集。所谓二元聚集,就是在许多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多样性的大众意识日益向两极聚集和积聚,它们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两种相反的认知或判断势均力敌、截然对峙,大众意识形态的“二元体质”正在形成。


伦理—道德对峙:“你对当前的伦理与道德状况是否满意?”69.7%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④]但73.1%对伦理关系或人际关系“不满意”,呈现为“伦理—道德悖论”。义—利对峙:“当今社会实际奉行的义利价值观是什么?”49.2%认为“义利合一,以理导欲”;42.8%选择“见利忘义”和“个人主义”。德—福对峙:“当前社会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如何?”49.9%认为一致或基本一致;49.4%选择德福不能一致或没有关系。发展指数—幸福指数对峙:“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如何?”其中,“生活水平提高但幸福感快乐感下降”占37.3%;“生活不富裕但幸福并快乐着”占35.4%。公正论—德性论对峙:“公正与德性到底何者更为优先?”50.1%选择公正优先,48.9%选择德性优先。


二元对峙既是一种截然对峙,也是一种高度的共识。确切地说,是基于高度共识的截然对峙。它标示着多元正在甚至已经向二元聚集,共识已经开始生成,但正处于多元向二元的过渡之中,呈现为一种二元体质。也许,二元对峙不只体现为以上五个方面;也许,大众社会意识的更多方面,还没有出现二元聚集,甚至在许多问题上不可能出现二元聚集,但种种迹象表明:大众意识形态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


第三次调查(数据库三)的信息,已经呈现三种走向。其一,在某些方面,二元聚集仍在继续:“你认为市场经济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影响”:“变好了”占30.3%,“变差了”占32.0%,相差不到两个百分点。其二,第一次调查发现的二元聚集已经开始分化。,不守道德的人讨便宜”:同意或比较同意占59.7%;不同意或不太同意占40.3%,肯定性判断上升近九个百分点。“人的生活水平越高,就越幸福”:同意或比较同意57.3%,不同意或不太同意占42.6%,二者相差近十五个百分点。“你认为就社会生活而言,个体德性与社会公正哪个更重要?”公正优先占74.1%;德性优先占25.9%,公正优先已经成为绝对主流。其三,信息与第一次调查完全相反。“你对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占66.2%;“你对当前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占69.5%。无疑,导致这些信息差异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二元聚集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甚至发生重大变化。[⑤]


十字路口是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敏感期和质量互变点,是国家意识形态战略的最佳干预期!无视甚至错过这个最佳干预期,我们将犯战略性甚至历史性错误!理由很简单,“多”而“二”——“二”而“一”,是大众意识“形态化”的基本轨迹,多元向二元聚集,或“多”而“二”之后,是“二”而“一”的价值共识的生成!面对二元对峙的情势,影响甚至决定大众意识形态未来命运的课题,以最严峻的方式摆到人们面前:到底何种“一”?谁之“一”?


面对二元聚集的严峻现实和历史时机,理论研究肩负两大学术使命。其一,发出“二元聚集”的大众意识形态预警。二元或二元对峙的大众意识形态,既是一种时机意识,也是一种危机意识;既是对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的洞察和把握,也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战略反应。其二,进行由“二”而“一”的理论准备。经过二元聚集,大众意识形态将在“多”中积累和积淀“一”,但到底何种“一”、谁之“一”、如何“一”?我国大众意识形态不仅已经到达非此即彼的临界点,而且这种“一”的最后选择无疑将具有极为重要的未来意义。两大使命凝结为一个任务:能动地推进由“二”而“一”的“形态化”进程,生成大众意识形态的合理价值共识。


显然,完成这一任务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必须做也是能够做的,是为这一任务的完成进行学术准备。最重要的学术准备之一是:当代社会,在由“多元”而“二元”的自发进程之后,“二”而“一”的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到底有哪些意识形态期待?


“价值共识”在语法结构上有三个关键元素:“共”、“识”、“价值”。与之对应,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回答并解决三个问题:“共”于何?如何“识”?“价值”何以合法?


基于全国性大调查的信息,本文的假设是:在由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背景下,当代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伦理”觉悟;期待一场“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共”于何?期待一次“我”成为“我们”的伦理觉悟


20世纪,是伦理大发现的时代。


20世纪初,痛切反思:“伦理的觉悟,为吾人之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⑥]


20世纪4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向全世界警示:“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到达这样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⑦]


如果进行话语背景还原,两种发现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历史语境。“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意在将国人从伦理沉睡中唤醒,冲决伦理罗网,达到伦理解放,由此实现真正的和最后的文化解放。罗素的发现将伦理提高到比“发现”更高的文明地位:它已经不是一个民族的觉悟,而是关乎“人类种族的绵亘”的“人类觉悟”,觉悟的要义是“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两种觉悟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内涵:前者是伦理解放的觉悟,后者是伦理学习或“学会伦理地思考”的觉悟。前者指向文化的传统性,后者指向西方文化的现代性。但是,我们不必沿袭传统的研究思路,将思维的触须夹挟于二者的差异,而是游刃于两大发现的跨文明、跨时代相通:无论“发现”还是“罗素发现”,无论指向传统疾痼的伦理解放,还是指向现代性病灶的“学会伦理地思考”,都言之凿凿地将终极觉悟、终极发现聚焦于一个文化质点:伦理。


跨文明、跨时代的同一个发现只能说明一点:伦理,无论对解决“问题”,还是解决“西方问题”,都具有某种终极意义。而且,罗素基于西方现代性文明病灶诊断的伦理发现,也为我们解决当今的文明问题提供某种思想指引。在现代文明辩证发展的历史之流中,如果说的“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是“第一次觉悟”,或“现代伦理觉悟”;那么,指向当今“问题”的伦理觉悟,则是“第二次觉悟”,或“当代伦理觉悟”。无疑,“第二次觉悟”与“第一次觉悟”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问题指向,其核心任务已经不是伦理解放,而是经过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欧风美雨冲击或重创之后,重新“学会伦理地思考”。


(一)伦理能为“价值共识”贡献什么?


伦理觉悟的终极期待隐喻伦理的某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文明使命和文明地位。有待理论论证的是:伦理到底有何种文明担当?回到本文的主题,伦理、伦理觉悟,对解决价值共识的“问题”到底因何、如何具有某种终极意义?


在古希腊,伦理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长期生存的可靠居留地。“可靠居留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是因为在人身上存在两种相反的本性,一是意志自由,二是交往行为。意志自由是人的自我肯定,但意志自由只有在交往行为中才能确证。[⑧]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产生了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被称之为“德”并得到鼓励。所以,“德”一开始便意味着多样性、个别性的存在者及其行为中的某种共通性,所谓“同心同德”,由于它们对共同生活的可靠性的生成意义,又被称之为“伦常”,即基于或源于“伦”的常则、通则,“伦常”意味着“德”被伦理所规定,是个体“在伦理上的造诣”。因之,“伦理”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可靠性的某种期待和缔造,藉此人类才能获得长久生活的可靠“居留地”。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⑨]“风俗”是在共同体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普遍性与客观性,“习惯”则是风俗的个体内化自发形成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方式。以“风俗习惯”诠释和表达“伦理”,意味着在原初文明和文化的“无知之幕”中,伦理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结合方式。在这种结合中,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风俗”具有第一位的意义,而“习惯”则是获得普遍性的那种教养,这也隐含着日后古希腊在“风俗习惯”中概念地生长出“伦理”与“道德”的可能性。“居留地”、“可靠性”、客观普遍性与个体意志自由的结合,是古希腊“伦理”理念的基本元素,而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确切地说,个体性达到或获得普遍性,则是这种结合的要义和精髓。


与古希腊文明不同,在文明的开端,“伦”不仅表达和表现人的普遍性与客观性,而且具有根源实体的意义。所谓“天伦”,不仅昭示着人的血缘存在的客观普遍性的某种先验真理,而且更将人的个体存在回归于某个终极性及其在时间之流中延绵的根源生命。姓氏,在文明中不仅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时空中诸个体生命之流的共同符号,而且是他们共同的根源,这便是所谓“慎终追远”的哲学意义。因之,“伦”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客观化了的普遍性或普遍物,而且因其根源意义而获得和赋予永恒的和不可动摇、不容置疑更不容亵渎的神圣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的理念与祖先崇拜的原始文明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可以看作是祖先崇拜的哲学表达。“天伦”不仅是本性,而且就是本真。于是,“教以人伦”就是文明和文化的第一也是终极的任务。而所谓“理”则是“伦”的主观化的能动表现和表达。在“伦理”传统中,“理”从来就不是在原子式或没有实体性的个人身上发生的所谓理性,而是由“伦”的本原和本真状态中产生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真理,即所谓“天理”,它的个体化表现就是所谓“良知”。伦理之“理”必须也只能被理解为“伦”之“理”——包括天伦之理与人伦之理。由于家国一体、家族本位的文明结构和文化传统,天伦之于人伦具有范型的意义,“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伦理即“伦”之“理”的规律。同时,“理”之于“伦”具有极为重要的文化功能。“理”使客观性的“伦”内化并成为主观性,也使普遍性的“伦”理一分殊地透过个别性而获得现实性,是“伦”由客观性向主观性、由普遍性向个体性过渡的中介。“伦—理”之中,“伦”是存在,是具有终极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生命实体;而“理”既是“伦”的表现和存在的能动方式,也是个人获得终极性和普遍性的教养和证明,是个体成为或走向普遍性、终极性的“人”的主体进程。“伦”是实体,“理”意味着个体必须也只能精神地达到这个实体。由此,“伦理”在文化中便更为强烈地表达着一种哲学理念,也更为现实地履行着一种文化功能: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诚然,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有诸多文化形式,、法律等都是达到这种统一的意识形态,经济、社会等也可以理解为是建构这种统一的世俗形式。然而,人对普遍性追求的精神本质,伦理型文化的基因,决定了伦理不仅是实现这种统一的精神形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文化形态和最具终极性的文明路径。文化祖先崇拜的传统,不仅表达和强化了“伦”的根源意义,而且赋予其以入世为取向建构诸个体的生命同一性的文化气质,使伦理在文明中更为强烈地履行着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世俗文化功能。与古希腊及其所开辟的文明传统相比,这种统一不仅精神地而且现实的达到和实现,传统社会中“礼”的伦理制度就是它的现实形态。“伦”的传统与由“伦”而“理”的伦理律规定了这种统一具有更为强烈的文化倾向:从“伦”的实体出发,个体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统一必须透过精神才能真正实现。


跨文化考察可以发现“伦理”所内在的深刻意识形态意义,尤其对建构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这种意义在文化的伦理理念及其传统中得到更为清晰和强烈的表达。质言之,文化的“伦理”传统由三元素构成:“伦”传统、“理”传统、由“伦”而“理”的“伦—理”传统。(1)其中,“伦”传统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民族标识性的文化传统。“伦”既是出于自然的价值共识,是个体与普遍实体统一的自然形态,也是建构社会同一性的文化形态。“伦”的同一性展开为由“天伦”到“人伦”的文化过程。首先通过回归生命根源,指证并使历时性与共时性的个体获得普遍性,达到个体与诞生他的生命实体的根源性统一,在“天伦”中由个别性自然存在成为普遍性伦理存在。在此基础上,以天伦为范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生成社会性的“伦”普遍性;最后,由“天伦”及“人伦”,达到国家、天下的“伦”的贯通同一,所谓“天下平”。“天伦”不证自明的本性,以及“人伦本于天伦”的伦理律,赋予“伦”普遍性以及个体的“伦”共识以巨大的统摄力和表达力,以及不可究诘的神圣性。(2)“理”在文化的“伦理”理念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结构,它源于“伦”,由“伦”获得合法性与现实性,是“伦”之“理”。它既是“伦”的规律,也是“伦”的主观形态,是对“伦”的内化和认同,是个体达到“伦”的普遍性的良知良能。如果说,“伦”是普遍存在和普遍价值,那么,“理”则是由对普遍存在的认同而达成的普遍共识。(3)由此,由“伦”而“理”而生成的“伦—理”,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客观同一性与主观同一性的统一。在,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中,“伦理”及其所表达的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价值共识的自然形态,就是人的姓名。“姓名”,是最自然、也是最具表达力的“伦理”。“姓”是个体生命的共同血缘符号或血缘普遍性,所谓“天伦”;而“名”则表征着个别性;“姓”与“名”的统一,就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姓”是将过去、现在、未来历史长河中无数个体,、不同取向的诸多个体联系起来的自然标识,是对生命实体的普遍性的最自然、最具神圣感的认同,也是最自然、最坚固的价值共识。在人生命过程和生活世界中,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就是对“姓”这个自然存在的普遍物的尊崇,而这一共识的自然性和神圣性,使其对其他价值共同识的生成,具有作为范型和根源的人类学意义,成为价值共识可能和必须的人性基础和文明基础。


由此,“伦”、“理”、“伦—理”三元素及其所形成的哲学理念,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也是价值共识生成的最具基础意义的文明因子和意识形态。但是,在不同的文明传统以及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伦理同一性及其价值共识的建构,逻辑与历史地有两个基本路径:从人的实体性出发;或者,从人的个体性出发。两种取向的自然表达及其殊异便是姓名的不同语辞位序。在中西方文明中,“姓名”虽然都表征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但在语辞结构、由此也在文化精神结构中的位序却完全不同:在,姓在前,名在后;在西方,名在前,姓在后。这种殊异决不只是语辞构造的不同,根本上体现的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或价值共识生成的不同伦理位序。在个体与实体的同一性建构中,传统是从实体认同到个体建构;西方传统则是从个体自由到实体认同。二者的同与异体现个体生命过程与人类文明过程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对这种一致性更有解释力的是:两种传统演进到一定历史阶段,将遭遇不同的课题。于是,的“最后觉悟”便指向“伦”的绝对实体性下的个体解放;罗素“学会伦理地思考”的觉悟指向个体向“伦”的实体性回归。这一历史哲学澄明的问题意识是:百年之后的,今天的伦理觉悟是继续完成“最后觉悟”,还是在“最后觉悟”基本完成之后,推进“第二次伦理觉悟”?显然,只要承认近百年文明变化的巨大和深刻,只要承认“价值共识”是一个真命题,那么,今天的觉悟就是与一个世纪前的“最后觉悟”在伦理方向上截然不同、作为对“最后觉悟”辩证否定的“第二次伦理觉悟”!


(二)保卫伦理存在


调查表明,经过百年巨变,尤其是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激荡,今天的伦理觉悟有两大主题:一是在生活世界与精神世界中保卫伦理存在的觉悟;一是关于伦理的实体意识,关于人的普遍性追求的伦理再启蒙的觉悟。两种觉悟的要义,就是罗素所说的“学会伦理地思考”。


1.共识中的“问题共识”


第一次调查(数据库一)已经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一些重要共识。在社会思想领域,基本上形成、趋于形成的共识,突出表现在意识形态观、对改革开放的评价、“改革开放问题”三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观共识——主题词是“调整”和“多元包容”。从江苏、广西、新疆收回的1166份问卷中(样本量1200份),65.2%主张对当前意识形态进行调整,作出新的解释,只有16.2%主张维护当前意识形态,11.06%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多元包容,不仅包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思想(30.36%),而且“整合和凝聚不同社会集团的思想体系”(49.49%),甚至“包容性越大越好”(17.07%)。


第二,“改革开放”共识——对改革开放高度肯定。如何评价的改革开放?66.;而开放是“自主地按照自己的道路前进(41.41%)”,或“引导向它们主导的方向变化”(37.65%),认同度非常高。


第三,“改革开放问题”共识——聚焦于两极分化与干部两大问题。第一次调查(数据库一)表明,受访者对改革开放的主要忧虑,依次排列是:“导致两极分化”(38.16%);“不能根治”(33.79%);“生态破坏”(26.24%)。


与之相关,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制度安排不合理”占39.11%,“社会不公”占36.62%,另有20.24%认为是“个人原因”。?”所有群体都指向严重和两极分化。[⑩]



第二次调查(数据库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跟踪。“你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的严重程度如何?”选择“非常严重”占71.5%;“你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干部、以权谋私的严重程度如何?”选择“非常严重”占72.7%。


第三次调查(数据库三)进一步确证了这一信息。“你认为当前社会以下状况的严重程度如何?”1)“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占82.2%。2)干部、以权谋私:“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占80.5%。


可见,干部与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两大“问题”,。可以说,这两大问题是当前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问题”之“结”,也是价值共识难以建构和巩固的重要原因。


以上三大共同识,传递了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极为重要的信息:价值共识具有良好基础,但两极分化与官员干部严重妨碍价值共识由可能变为现实。三大共识中,第一、二两个共识,即意识形态观、对改革开放的评价,不仅本身就是基本价值共识,而且为其他价值共识的生成,,为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条件。但是,第三个共识,即“问题共识”却严重阻碍了诸群体间价值共识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因为它消解了价值共识生成的现实条件,。


关于改革开放、弱势群体、理想信念的三大问题共识,都指向并聚焦于两大问题:严重,两极分化。在一般大众认知和学术研究中,,。理论思维中这种因人文缺场而导致的哲学深度的不到位,大大削弱了人们对这两大问题严重文明后果的洞察。事实上,干部和两极分化,,分配制度问题,更深刻的是伦理问题,其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解构甚至颠覆了世俗生活或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从而使共同价值因失去伦理条件和伦理基础而成为不可能。


必须保卫伦理!理由很简单,权力公共性、财富普遍性,是世俗生活或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的形态和表达方式。一旦权力失去公共性,财富失去普遍性,社会及其生活就失去伦理性,社会就难以甚至不可能成为伦理性的存在。


只有保卫伦理存在,才能建立价值共识!理由同样很简单。,但是,干部和分配不公对于伦理存在的解构和颠覆,严重妨碍了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甚至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


2.必须保卫伦理


“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11]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而形成的兼具客观性与精神性的同一体。“伦理”以普遍性、客观性的“伦”的存在为现实基础,以个别性的人对“伦”的信念和追求即所谓“理”为主观条件。在文化中,天伦和人伦无不表征这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客观性。但是,“伦”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在于个体能够在这种普遍性中发现它与自己的统一并实现自己,从而产生所谓天“伦”之乐和人“伦”之乐。于是,一方面,“伦”是个体的实体性;另一方面,个体与实体的关系、个体行为价值合法性,便是以实体存在及其要求为内容和现实性,这两个方面构成“伦”之“理”的两个基本构造。“伦—理”之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存在,个体在“伦”的普遍物中发现和找到与自己的同一性关系,是伦理履行其价值同一性文化功能的最重要的元素。“伦”的普遍物不存在,“理”的共同价值或对“伦”的认同便沦为虚幻和说教。


按照黑格尔精神哲学理论,个别性的“人”与普遍性的“伦”同一而形成的伦理性的实体,在生活世界中有三种存在形态:家庭、社会、国家。家庭是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个体按照血缘规律建构的个体与其普遍性生命实体的同一性伦理形态。家庭的异化是社会,准确地说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哲学本质,是家庭的自然同一性解构之后原子式的个人由“需要的体系”所建构的形式普遍性和形式同一性。市民社会与家庭的共性在于追求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同一性关系,根本区别在于达到这种同一的方式,以及所建构的统一体的性质不同:是从实体,还是从个体出发建构个体与实体的伦理同一性?是形式的同一体还是直接的同一体?国家消除了存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大伦理实体之间的紧张,使个体性与普遍性、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同一由可能成为现实,因而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形态或完成形态。


当然,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只是黑格尔所建构的伦理实体辩证发展的思辨形态和思辨体系。这种思辨理论的抽象性及其由于思维深潜于文明深层而产生的巨大历史影响力,使现代学术也使现代文明陷入某些争讼和困惑之中。其一,“市民社会”到底是一种思辨形态还是现实形态?是“一种文明”的形态还是“一切文明”的形态?是一种合理的形态还是一种过渡的形态?其二,“市民社会”与国家到底是何种关系?是先于国家还是后于国家?是优于国家还是期待国家?可以肯定的是,在作为“市民社会”概念与理念理论源头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只是一个思辨性、过渡性的结构,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体系的需要,至少体系需要的冲动压过现实性;同时,黑格尔似乎也陷入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某种循环论证中:一方面申言市民社会是在国家中产生的,另一方面又将它作为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因而至少在逻辑体系上先于国家的结构。现代学术的正本清源,不能流连于这位体系大师为我们提供的那座耸立于云际的星光灿烂的体系迷宫,而应当循着逶迤盘亘于这座宫殿上方的那道直插宇宙深处的智慧之光,以及那道轻如薄烟、势可破云的超度凡俗的思想闪电,于刹那间鸟瞰和了然人类文明与人类生命的真谛。


综合《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关于伦理,关于伦理的社会同一性功能,黑格尔为我们提供的最大智慧是: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是世俗生活或现实社会(包括思辨中的“市民社会”和现实中的被普遍表达的“社会”)中伦理存在的确证。不是作为现象形态的权力和财富,而是它们分别具有和应当具有的公共性与普遍性的本性,才是生活世界中的伦理存在。一旦权力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而失去公共性,一旦财富因不均或不公而失去普遍性,社会便失去伦理存在,也因伦理存在消解而失去合法性——不是失去伦理存在的基础,而是失去伦理存在本身。伦理存在丧失的文明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价值凝聚力而涣散,“社会”能力瓦解,社会将不再“社会”;“家庭—社会—国家”的文明体系与人的精神构造因失去“社会”这种中介而断裂。其直接的意识形态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伦理统摄力而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由此,社会,尤其是社会的精神便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分崩离析。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消除与分配不公,根本上是一场伦理保卫战。建构价值共识,必须保卫伦理。否则,,在大众意识形态中使真正的价值共识难以从可能变为现实。


(三)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如果说干部与分配不公动摇甚至颠覆了“伦”的存在的客观性,那么,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则在主观的方面动摇甚至消解了人们的“伦”意识或“伦”之“理”。前者是伦理存在的“伦”危机,后者是伦理认同的“理”危机。从存在到认同、从客观实在性到主观认知能力两方面耗散了伦理的同一性功能。如果说,前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一场全社会的伦理保卫战,那么,后一问题的解决,则期待一场伦理的再启蒙。再启蒙的核心任务,是唤醒和强化个体的“伦”意识,培植伦理认同、回归伦理实体的文化能力,进而培育社会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伦理凝聚力。


基于价值共识的研究主题,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重点展现为三个侧面: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集团伦理意识的启蒙。


1.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三十年多来,我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在理论和现实中遭遇来自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全球化飓风和现代高科技背景下虚拟的“地球村”意识,二是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三是所谓“市民社会”的观念和理论。在现代,全球化不仅被当作由经济全球化而导致的客观性,而且被当作必然性加以接受,国人对全球化的接受方式大多遵循“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实用逻辑。然而,全球化不仅是一股浪潮,而且是一股思潮,其中深藏着发达国家在文化战略上的意识形态故意,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一书于不经意间已经透露了这个秘密。[12]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方式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感受到一个高度抽象的由技术制作完成的地球村的存在。作为经济与技术的双重冲击的现实后果,是人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的淡化甚至退隐,千百年历史积淀中所生成的国家民族意识和本土价值观被夸大了的甚至虚幻的全球意识所挤压排挤。同时,市场经济自发性不断滋生的个人主义则从价值层面动摇甚至消解人们的国家实体感和实体意识,把国家当作契约性甚至工具化的存在,而不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地。至于从西方移植并被误读的“市民社会”理论,则在学术上让人们在理性世界中对国家的现代合理性提出质疑,进而试图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庭抗礼甚至对峙。社会学中这种“小国家,大社会”理论似乎得到经济学上所谓“小国家,大市场”理论的呼应与支持。于是,事实世界中“全球村”与国家的抗礼,价值世界中个人与国家的抗礼,理性世界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抗礼,社会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危机。危机的表征之一,是国家伦理实体感和国家伦理意识的退化和弱化。


在关于“哪一种伦理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调查中,两次调查结果的排序完全相同:1)家庭血缘关系;2)个人与社会的关系;3)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但在第二次调查中,家庭伦理关系的权重大大增加,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权重都相应减少,其原因可能与受查对象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所导致的对家庭的依赖密切相关。



家庭血缘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

信息库一

40.12%

28.11%

15.49%

信息库二

62.7%

18.8%

7.7%


这一信息表明,国家伦理意识、国家伦理实体感的再启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任务。国家的文化使命,就是使全民族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行动,国家伦理实体意识不唤醒并被现实地落实,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观就无法真正落实。国家伦理实体意识的再启蒙,包括两个辩证的结构。其一,国家伦理自我意识的再启蒙,彰显和强化国家作为伦理存在或现实伦理实体的本性。它展开为两大努力:否定性的努力是消除干部与分配不公两大痼疾,使社会成员体会自己与国家的现实同一,从而强化伦理认同;肯定性的努力是加强政府决策的伦理含量以体现其伦理性。“你认为国家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充分考虑到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吗?”第一次和第三次调查中,选择“没有“的分别占32.3%、42.7%。它表明,国家必须增强政策和决策的伦理含量提升公民的伦理信任度和伦理认同感。其二,公民的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在经过全球化导致的抽象地球村意识和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对传统民族主义和伦理整体主义的辩证否定后,进行否定的再否定,培育现代公民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进行国家伦理意识的回归。在这个过程中,黑格尔关于对国家认识中的“国家应当如何”与“应当对国家如何认识”的思与辨具有特别重要的方法论意义。[13]


2. 家庭伦理实体意识的再启蒙


调查提供了关于家庭伦理的两个相反的信息:家庭是个体伦理道德发展的第一影响因子;当前我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能力存在深刻危机。在关于伦理受益场所的诸多选择中,国家的影响力最弱,反证了上文关于国家伦理实体祛魅的立论;但另一方面,在家庭伦理责任与婚姻关系方面,家庭的伦理功能又明显弱化。


“您认为在自己的成长中得到最大伦理教益和道德训练的场所是什么?”以下是在多项选择中三次调查的排序:



第一受益场所

第二受益场所

第三受益场所

第四受益场所

数据库一

家庭,63.2%

学校,59.7%

社会,22.0%

国家或政府,6.8%

数据库二

家庭,50.7%

社会,25.3%

学校,17.8%

国家或政府,占3.5%

数据库三

家庭,39.0%

学校,26.4%

社会,25.1%

国家或政府,占6.0%


三次调查,除信息库二中社会和学校的位置发生转换,其他排序居然高度一致,居前四位的因子完全相同,其中学校和家庭的位序虽有两次略有不同,但家庭绝对居第一位,国家和政府则处于最后一位,则完全一致。


在文化中,家庭的文明意义,不仅是个体伦理道德的初始教化,而且作为自然的和直接的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是个体伦理实体感和伦理认同最直接也是最具神圣性的渊源,是社会的伦理认同和价值共识生成的自然基础。家庭伦理实体的素质,家庭成员的伦理素质,家庭的伦理同一性能力,不仅对家庭伦理,而且对社会的伦理凝聚力和价值共识度产生基础性乃至源头的影响。三次调查所发现,子女缺乏责任感、婚姻关系不稳定、代沟严重等是现代社会家庭关系的突出问题,标示着家庭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关系中,伦理同一性素质和同一性能力正在遭遇严重危机。由此,当代虽然无需像上个世纪后期西方社会那样,发出“回到家庭去”的伦理召唤,但在独生子女这个全新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条件下,在婚姻关系遭遇重大冲击和社会高速变迁的背景下,着实需要一场以重建婚姻能力、重建独生子女的伦理感和伦理能力、重建家庭的伦理同一性为主题的关于家庭的伦理的再启蒙。这场启蒙的意义,不仅是培育家庭的伦理共识和伦理素质,更深刻的是透过家庭伦理能力的培育为社会共识和社会的伦理同一性提供自然基础。在,家庭伦理同一性能力的弱化和解构,必将最终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也使社会共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由很简单,家庭在社会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明功能和文明意义,被认为是文化真正的“万里长城”。[14]


3. 集团伦理的再启蒙


近三十多年市场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后单位制时代”的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是连结家庭与国家的纽带,。处于单位集体中的人,从个体发展、收入分配到生活福利,以及生老病死的一切都“找单位解决”。“单位”既是国家的具体呈现,又具有家庭的伦理功能,从而成为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家”—“国”之间的连结带。市场经济解构了“单位”,将除公共行政部门之外的“单位”组织都分解为无限众多的具有独立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从而进入“后单位制时代”。“后单位”或“无单位”的经济实体,将个体还原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原子式个人,不仅使个人从家庭到国家的实体意识和价值共识失去中介和过渡,而且“经济实体”作为“个人利益战场”的本性,催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与文化现象——“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在集团内部,由于高度的利益相关,可能成为一个“伦理的实体”,准确地说是具有某种伦理形式但实为利益关联的实体,但当它作为“整个的个体”行动时,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却是“不道德的个体”。


当今社会,人们达成的普遍共识同时也是不争的事实是:集团行为造成的道德后果比个体更为严重,生态危机、假冒伪劣、乃至战争等,都是集团行为的恶。数据库一表明,50.3%的受查对象认为,与个人相比,集团行为不道德造成的危害更大;31.1%认为二者相同。但对那些符合内部伦理却不符合社会道德的现象,譬如广泛存在的政府机关为职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大学招生中本校教工女子降分录取等,在作出“不道德”的主流判断的同时,也指证它们的伦理—道德矛盾,表现出一种伦理上的无奈甚至部分同情。[15]


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以及大众认识上的多元性,尤其是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使人们面对那些具有“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性质的集团行为,将近一半的受查对象不作为或态度暧昧。例如,“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一项举措可以提高集体福利并使您个人得到利益,但会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公害”,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中,分别有33.86%和43.7%选择“不会举报”。这表明,“后单位制时代”集团伦理的启蒙,不仅是新课题,而且是比其它伦理启蒙更为突出也更具紧迫性的启蒙。人的社会性和职业生活使集团伦理对社会伦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最为现实的“社会环境”。集团行为中的“伦理—道德悖论”以虚幻的集团伦理的形式表达、实现和维护集团的私利,并造成相对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道德上的恶。它的意识形态后果,不仅使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难以达成价值共识,而且使集团与集团之间难以达成价值共识,更为严重的是,它所营造的现实社会环境,可能使不道德从现存成为现实,再从现实成为合理,从而不断催生并不断扩大处于不同集团或实体中的个体在价值选择上的多元,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因此,集团伦理的启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为重要但至今未被充分认识甚至难以达成共识的伦理启蒙。这个启蒙的任务不完成,社会的价值共识就难以真正实现。


综上,市场经济、全球化、独生子女和“后单位制”等对家庭、社会、国家三大伦理实体及其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伦”的传统被颠覆和解构的双重境遇,使现代社会面临一个挑战乃至危机:“我”,如何成为“我们”?“我”,能否成为“我们”?这个挑战和危机如此深刻和严峻,乃至真的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将关乎我们种族的绵亘。为此,现代社会着实期待一场新的伦理启蒙和伦理觉悟。作为对百年伦理觉悟的否定之否定,这次伦理觉悟的核心任务,不是以唤醒个体自我意识为主题的伦理解放,而是捍卫社会的伦理整体性和个体的伦理能力,提升民族凝聚力和社会聚合力,使“我”成为“我们”,进而为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最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和伦理条件。



[①]作者:樊和平,笔名樊浩,男1959年9月8日生。东南大学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主任,,伦理学会副会长。在《社会科学》等发表学术论文230多篇,出版《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等独立专著12部,合著多部。

[②] Terry Eagleton: Ideology: An Introduction. London and New York:Verso, 1991.

[③] 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④] 注: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的理由是“虽不尽如人意,但正变得越来越好”,或个体道德自由。本文所用调查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系本人在江苏、广西、新疆三省区所进行的两大个重大课题问卷调查及六大群体座谈会的结果,每次样本量为1200份,共2400份。文中的部分图表由龙书芹博士帮助修改,特此致谢。

[⑤] 三次调查的信息差异有诸多变量,既与问题方式和调查手段相关,但受查对象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是最重要的变量。三次调查的信息比较发现,文化程度越高,对社会的敏感度和批判性就越强,不满意度也越高。总体而言,后两次调查更能呈现社会事实,第一次调查更能反映大众意识形态的前沿。但无论如何,两次调查信息的相同与相似性最具表达力和解释力。

[⑥] :《吾人之最后觉悟》》,任建树、张统模、吴信忠编:《文集》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

[⑦] 罗素:,肖巍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59页。

[⑧]正因为如此,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伦理”作为意志自由实现的最高阶段,是“客观意志的法”。

[⑨]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⑩] 该数据为本人作为首席专家之一的江苏省重大项目团队中其他同仁调查的结果。

[1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页。

[12]参见拙文《伦理精神的生态对话与生态发展》,《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6期。

[1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强调:“本书所能教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页。

[14]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年。

[15]例如,在第一次调查中,对于“一些政府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让本单位的干部子女在很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69.3% 认为是以权谋私,属政府行为不道德或严重不道德;19.3%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严重侵蚀社会道德;8.9%认为是为单位人员谋福利,符合道德。后两项相加,28.2%给予“符合伦理”的“同情的理解”。对于“在高校招生中,许多大学对本校教工子女降分录取”, 40.3%认为“严重侵害了公民利益,是不道德行为”;29.2%认为“符合高校内部伦理,但不符合社会道德”;22.2%认为“司空见惯,无可奈何”。在第二次调查中,对以上两类现象,80.9%认为是不道德或严重不道德,7.1%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严重侵蚀社会道德,3.7%认为符合道德。两次调查表明,在这一问题上,社会的共识度已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