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知道丨离婚还要背债 婚姻法真这么规定的?

最近,媒体关于夫妻承担债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报道,,正是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的个案。由于前妻逃走,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在协议离婚后,依旧有可能要承担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600余万元债务。

 

然而,跟李教授有类似经历的人还有很多,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因为婚姻期间配偶在外举债,离婚后令自己也深陷债务危机。

 

随着类似案件的逐渐见诸报端,。而所有的焦点,则直指《婚姻法》“24条”。

 

什么是“24条”?

 

要想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来,首先得搞懂大家热议的“24条”是什么?

“24条”,,。

 

具体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个“除外”的第19条第3款,其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以广西民族大学李教授的案子为例,简单点来说,就是不论夫妻双方谁借的钱,当债主追讨上门时,法律都会将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此一来,李教授要想证明钱是前妻借的,跟自己没关系,婚姻法规定只能通过下面三种办法:

 

1、债主和前妻在借款时就已经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无关;

 

2、夫妻之间明确实行财产AA制,但必须证明第三人清楚AA制的存在;

 

3、李教授能够举证证明前妻所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形,在借钱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产生纠纷的可能极小。

 

第二种情形,就算是李教授和前妻约定了财务分开,但倘若债主不知道,那么依然有权对李教授进行债务追讨。

 

第三种情形,则有法律学者提出,可能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难度重重。

 

正是因为“24条”在处理夫妻间债务纠纷时的这些困惑,。

 

最高法对“24条”怎么说?

 

其实,“24条”产生相关疑问,并于2016年3月专门答复了网友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

在答复中,最高法表示,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配偶证明自己不知道该债务是不合理的,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最高法称,提供这种证据对于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与之相比,若让债权人举证债务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显然更不合理。

 

以广西民族大学李教授的案子为例,李教授的前妻是因赌博造成了600多万元的债务,李教授若能搜集、保全前妻的举债赌博证据,证明前妻所借的债务是拿去赌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免予承担这笔债务。

 

最高法明确提到,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这也可以看作是最高法关于“24条”的存废之争给出的结论。

 

“24条”的正确使用姿势是什么?

 

2014年,。函复称,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应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同时,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24条”规定认定。债权人除了有举证该债务真实合法外,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简单点说,就是在最高法看来,婚姻法第41条和“24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同情况,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尽相同。

 

仍以李教授的案子为例,假设李教授和前妻在离婚时,双方都已知晓600多万元债务的存在,且债主没有参与夫妻间的离婚诉讼。那么,作为借钱的前妻,就必须证明这600多万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否则,李教授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但在同样的条件下,若债主以债务纠纷起诉李教授夫妻,那么,这笔欠债则需要李教授自己证明这600多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才能免予承担责任。

 

其实,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法律问题都是极其专业的议题。,不妨慢下来,等一等专业的分析。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法也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澍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