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动态 | “诉讼式审查”办案模式是什么套路?跟着贺检君涨涨姿势


近日,,部署从2017年2月至11月,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贺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纷纷撸起袖子,迎接这新的“姿势”。

自该机制推行后10日内,贺州市检察机关已经通过“诉讼式审查”方式办理了审查逮捕案件2件。2月22日,,这是该院首次适用该工作模式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诉讼式审查”办案模式是什么套路?

小胖

小伍

其实,。下面小编将带你走进“诉讼式审查”的现场:

1.,负责主持“诉讼式审查”会议。会前需核实参与人身份,宣读“诉讼式审查”的纪律,宣布参与人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简述涉嫌犯罪情况。


2.侦查人员在“诉讼式审查”中担任类似 “公诉人”的角色。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宣读《提请批准逮捕书》,对犯罪事实、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依据和逮捕必要性进行阐述。

有被害人的案件,可以视案情具体情况,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符合近亲属参加;出席的上述人员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3.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发表意见,出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4.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对参与人发问;经检察官许可,参与人可以互相提问。

 



5.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小结,宣布“诉讼式审查”结束。


经过上述的一系列程序,该案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并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证据和各方意见,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与此同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诉讼式审查”模式的改革探索,改变了现行的以书面阅卷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各方站在各自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具有较高价值的参考意见,有利于监督批捕权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贺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今后将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来源:贺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