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林业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1〕4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林业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函〔2011〕442号)


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全区林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桂林函〔2011〕7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已把“检尺费”列为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你厅申请的“木材检量(检尺)”收费项目属检尺费范畴。因此,不同意再立项收取木材检量(检尺)费。


  二、在自治区未作统一规定前,林业服务性收费暂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轻林农负担,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林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三、林业服务性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