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入狱...销售侵权动漫玩具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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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售卖冒牌“喜羊羊”、“铠甲勇士”、“铁甲战士”等牌子的玩具侵权,商店老板李某锒铛入狱。近日,,,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某是肇庆市某玩具店的工商登记经营者。在明知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李某在玩具店销售假冒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权的玩具。公安民警在李某经营的商店查扣了一批假冒“喜羊羊”、“铠甲勇士”、“铁甲战士”、“火力少年王”、“果宝特攻”等牌子的17种玩具。经鉴定,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正品产品货值将近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货销售,侵犯了拥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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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玩具店卖侵权“熊出没”被罚3.5万


  深圳南山区一家玩具店因售卖印有热门动漫《熊出没》中“熊大”、“熊二”等7种卡通角色和字样的玩具,被拥有著作权的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动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玩具店老板须共赔偿华强动漫公司3.5万元。

 

  玩具店卖盗版“熊出没”
 


 

,国产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由华强动漫公司制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动画片《熊出没》获得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广东省第八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华强动漫公司创作的“熊大”、“熊二”形象,也荣获了“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华强动漫公司经著作权登记,对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涂涂》等享有著作权。

 

  2014年12月12日,华强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某和南山公证处公证员一起来到南山区金雅市场一家玩具店,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由方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涉嫌侵权“熊出没”系列玩具一批,包括:四把外包装上印有“熊出没”字样和卡通人物的玩具枪、一个名为“熊来了”的学习机、印有卡通熊、松鼠、小猴子、大猩猩、猫头鹰等形象的若干贴纸。以上产品均未标明生产厂家等信息。

 

  取证过程中,公证员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购物结束后,方某将其在现场购物过程所得的物品当场全部交给公证员,由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全部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华强动漫公司认为,南山某玩具店售卖的玩具上所印的卡通动物、男性人物其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华强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和《涂涂》一致,将该玩具店及其所在市场的经营管理方一起告上法庭,,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

 

  .5万

 

,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和《涂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华强动漫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南山某玩具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中,玩具枪外包装上和贴纸上所印的卡通动物、男性人物其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华强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和《涂涂》一致;销售的名为“熊来了”的学习机其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华强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熊大》基本相同,从视觉角度看,属于对华强动漫公司作品的再现,虽然其载体不同,仍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玩具的外观造型构成对美术作品《熊大》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该玩具店未能说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华强动漫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南山某玩具店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动漫各项损失合计3.5万元。

 

  玩具店认为赔偿过高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南山某玩具店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该玩具店认为,其因从众心理,跟着其他商家采购了涉案产品,但并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且获利总共不足1000元,一审判其赔偿华强动漫公司3.5万元过高,。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制作成本和知名度,以及该玩具店的过错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共计3.5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遂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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