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人认定及销售奥特曼玩具的责任认定

   上海华创公司从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获得《迪迦奥特曼》52集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以及该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该影视片中,日本圆谷塑造了威猛有型、维护和平的科幻英雄人物“宇宙战士迪迦奥特曼”形象。


    2010年7月8日,上海华创发现湖北新一佳超市公开销售载有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上海华创不服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上海华创是否享有“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新一佳超市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推理:

,上海华创主张其对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角色形象作品这一作品类型,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都没有要求对独立于作品的角色形象给予保护。但是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美术作品。

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构成一个独立于影视作品的单独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不能简单地推定这个单独作品的著作权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但上海华创未提交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利归属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使认定上海华创取得迪迦奥特曼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能以此主张权利,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新一佳超市作为复制品的发行者,其注意义务应主要体现在商品的质量、商品的来源以及商品的商标等方面,要求销售商对其销售的成千上万种商品上的每一图案、文字给予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审查义务,系对销售商规定了太高的注意义务。新一佳超市提供的专柜经营合同、经销商的企业登记信息、经销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商品清单等,能够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新一佳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足以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新一佳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驳回上海华创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