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正式发布

2016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正式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引中还提出自治区、,,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同时指引中还提及交易场所共同发起设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投资者投诉等行业纠纷问题。


原文如下:


原文如下:http://www.gxjrb.gov.cn/html/2016/cs_1117/964.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桂金办发〔2016〕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016年9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


,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日常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1. 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 、行业发展政策与措施;


3. ;


4. 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5.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履行下列职责:


1. ;


2. 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细则;


3. 、,,;


4. 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5. 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 指导辖区内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7.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自治区和设区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交易品种等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制定交易品种有关行业规划,开展信息统计、业务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配备专门人员,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须将相关岗位和人员配置情况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独立或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掌握交易情况,确保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及时向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报送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的监督管理,。


二、



1.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2.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运营报告;


3. 每年4月10日前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 ,自治区、,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年报后进行审阅,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金融办,4月30日前提交各交易场所上年年报;,或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专项报告,。


(十一)自治区、


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通知交易场所限期加以纠正补充。各交易场所须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无合理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十二)自治区金融办加强对交易场所行业经营状况及行业风险形势的研判,根据交易场所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状况、潜在的风险隐患等,。


、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2.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 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4. 约谈交易场所高管人员及其他与被检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 交易场所须积极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十四)自治区、,,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


三、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停业整顿、。


(十五)交易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风险提示函、,要求交易场所限期整改:


1. 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2. 未按规定披露交易信息的;


3. 未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书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4. ,或所报送信息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交易业务的;


6. ;


7. 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或已经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未制定或未报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风险管理或者内部管理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交易场所经营安全或者交易安全的;


8. 业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9.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关联人出现停业、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交易场所持续经营的;


10. 存在可能影响客户交易安全纠纷的;


11. 没有接入登记结算平台、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客户资金安全存管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


12. ,且交易场所存在相关责任的;


13. 未加入自律组织的;


1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出警示函提示风险等要求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半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经营的,自治区、、暂停发展新投资者、。


(十七)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限期整改、停业整顿仍纠正不到位,且造成恶劣影响,损害行业形象,对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金融秩序安全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自治区金融办督促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依法责令交易场所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范围,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关闭取缔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


(十八)交易场所共同发起设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投资者投诉等行业纠纷问题。


五、其他


(十九)本操作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二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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