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伴郎把新娘睡了,居然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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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环球网讯 广西的阮先生参加好朋友的婚礼,因为哥们的邀请,给哥们当上了伴郎,结婚那天,婚礼结束后,阮先生就留在了哥们的家里过夜。可是在半夜两点多钟的时候,新娘起来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迷迷糊糊的就来到了阮先生所住的房间,爬上了阮先生的床。

面对这突发状况,阮先生也是有点蒙了,新娘上床后,把阮先生当成了自己的丈夫,开始抚摸,阮先生没能控制住自己,就和新娘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来后,新娘黄女士就报警了,。

虽说是睡得迷迷糊糊的新娘主动进到他的房间的,但阮先生应明知爬到自己床上的不是自己的女朋友,自己不可以有逾越身份之举,但他并没有离开,反而与新娘发生了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道德上,他也是要受到谴责的,毕竟朋友妻不可欺,以后他还有什么颜面去面对自己的朋友呢,而作为黄女士的丈夫,自己的妻子发生这样的事,也不知道两个人以后还能不能继续生活下去。


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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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环球网  

丨今日责任编辑:央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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