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夫”的悲歌:《邶风·谷风》的语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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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邶风·谷风》(后文皆简称《谷风》)一诗,历来很少争议,通常解作弃妇诗。如陈子展:“《谷风》为夫妇失道,弃旧怜新,弃妇诉苦,有血有泪之杰作……诗义自明,鲜见争论。”[1](P109)“弃妇”之说始见《诗序》:“《谷风》,刺夫妇失道也。卫人化其上,淫于新昏(婚)而弃其旧室。夫妇离绝,国俗伤败焉。”[2](P303)此后经学权威郑玄、孔颖达及朱熹等人皆主“弃妇”之说,致使后世学者极少异说。如牟庭谓“妒妇怒也”[3](P389);王先谦虽不同意 “故亲今疏”说,但仍然认定此诗是弃妇对丈夫喜新厌旧行为的怨责;[4](P168—169)即便好作翻案文章的高亨先生,也认为“这首诗的主人公是一个劳动妇女……通篇是写她对丈夫的诉苦、愤恨和责难”。[4](P48)总之,当今学界,莫衷一是将《谷风》与《氓》等诗作为《诗经》弃妇诗的代表。而事实上,《谷风》并非弃妇诗,我们可从历史、文本和文化的三重语境发见其“弃夫诗”的真相。


        一  先秦赘婿俗及《诗经》“弃夫诗”


       赘婿,即入赘女方为婿的男子,其称始见于战国典籍。《六韬》卷六载姜太公答周武王“练士”之法时,便以“赘婿”与“人虏”同列,谓为“励钝之士”。 [5]至汉代,“赘婿”已见正史,如《史记·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谴戍。” [6](P253)《滑稽列传》载:“淳于髡,齐之赘婿也。” [7](P902)又《汉书·贾谊传》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8](P2244)《贡禹传》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8](P3077)由此可知,战国秦汉时期,赘婿地位较为低下,大抵与商贩、流民及犯人处于同一阶层。由于赘婿蓄于女家、身份卑微,因此女方“逐夫”之事亦见载籍,比如《战国策》载:“太公望,齐之逐夫、朝歌之废屠、子良之逐臣。”[9](P1990)《韩诗外传》卷八亦谓:“太公望,少为人婿,老而见去。”[10](P296)

       《诗经》中也有涉及“赘婿”习俗的诗篇。最具有代表性的“弃夫”诗当属《小雅·我行其野》,其曰:“婚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不思旧姻,求尔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异。”此诗以“新特”与“旧姻”相对,《说文》云“特”为“牛父”,《广雅·释兽》释“特”为“雄”,显然“特”是男子之称。此外《鄘风·柏舟》谓“实维我特”、《秦风·黄鸟》曰“百夫之特”,也以“特”赞美男子。故班固《白虎通·嫁娶》云:“诗云‘不惟旧姻’,谓夫也。” [11](P492)就连郑玄也不得不委婉地指出此诗“不正嫁娶之数,而有荒政,多淫昏之俗……男女失道以求外昏,弃其旧姻而相怨” [2](P435) 。此处,郑玄所谓“外昏”即指“赘婿婚”无疑。只不过经学思维根深蒂固的孔颖达在作《正义》时并没有领会郑玄的良苦用心,而将此诗解作了“弃妇”诗。另一篇《小雅·黄鸟》也是学界同仁研究赘婿婚俗的重要史料 [12](P111)。易思平先生甚至认为《王风·葛藟》《邶风·匏有苦叶》《郑风·褰裳》《小雅·我行其野》《小雅·黄鸟》等诗都是“弃夫”诗。[13](P122—124)此外,清王夫之还认为“归妹”卦也是“男归女”之象, [14](P346—347)并谓:“其云归妹者,乃阳下于阴之词。二为帝,五为妹,阳反居于内,阴反正位乎外,男来就女之家。婚姻之礼,至周始定。自周以前,男来就女,如今之赘婿。虽天子之贵,亦或用此制,故曰归妹,言往归于妹也……考古者(婚姻)必以其时,于《易》而得周以前之婚礼焉。”[15](卷一)虽然此说多为推测之辞,但赘婿婚早于《诗》时代,则是不争的事实。


       二  “兄弟婚姻”及《谷风》语义还原


       《诗经》中将“兄弟”与“婚姻”并举的诗篇并不止《谷风》“宴尔新昏,如兄如弟”一例,如《小雅·角弓》曰:“兄弟婚姻,无胥远矣。”《小雅·鹿鸣之什·常棣》亦曰:“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宜其室家,乐尔妻帑。是究是图,亶其然乎!”这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兄弟之乐与夫妇(婚姻)之欢是对等的或同质的,进而如汉唐经学家一样将这一现象视为周人“血统”核心价值理论的体现。比如《尔雅·释亲》曰:“女子之夫为壻(婿),壻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父之党为宗族,母与妻之党为兄弟。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壻之党为姻兄弟。”[2](P2593)许慎也认为“婚,妇家也”。 [16](P614)对此,“多疑”的钱锺书先生认为,“新昏而‘如兄如弟’,是结发而如连枝,人合而如天伦”。 [17](P84)可惜的是,尽管鸿博如钱先生,也终究没能跳出汉人以血缘差序观念解说《诗》的窠臼。我们不得不为钱先生惋惜,他太喜欢显示自己的博闻强识,以至于援引了数十条古今中外有关婚姻、兄弟的生僻案例,却对最寻常的几条材料置若罔闻。

       《左传·昭公九年》载:“王有姻丧,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禭(送死之衣)。”陆德明引服虔疏曰:“妇之父谓姻,王之后丧父,于王亦有服,义故往吊。”[2](P2057)按春秋礼制,即使周王外姻有婚丧大事,也不至于“致阎田”这样隆重,因此,此处之“姻”想必是大国国君。又《礼记正义》引《经解》曰:“婿曰昏(婚),妻曰姻。”[16](P1617)至此,真相即将浮出水面,因为,“婚”可指婿,“姻”亦可指妻。而《诗经》中,“昏(婚)”出现13次,“姻”出现7次,“昏姻”出现5次,除前文已经论及的《谷风》《我行其野》《角弓》外,尚有如下诗篇:

1.《鄘风·蝃蝀》: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

2.《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3.《小雅·正月》:洽比其邻、昏姻孔云。

4.《小雅·小宛》:彼昏不知、壹醉日富。

5.《小雅·车舝》:觏尔新昏、以慰我心。

6.《大雅·召旻》:天降罪罟、蟊贼内讧、昏椓靡共。

       这些诗中,除2、4、6三项外,其余“婚”“姻”或分或合,指意也时有差异,多可互训或反训。此外《尚书·盘庚上》曰:“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尚书》中唯一一例),以“婚”“友”并提,表示无血缘关系的异姓联盟。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出这样一个结论:《诗》时代“婿”“姻”以及“婚姻”或谓“婿家”,或谓“妇家”,其所指义基本由具体语境决定。但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将经学设为官学后,那些不“雅驯”的因素自然得不到经学家的接纳。因此,郑玄一方面承认《谷风》是“淫于新昏,弃其旧室”之作,但另一方面又强解“男子”对待“新昏”(妻子)之恩爱“如兄如弟”,这显然是汉代经学背景下以“家长”权威思维为依据的曲解。 

       有了这一追本溯源的语义梳理,“宴尔新昏,如兄如弟”一句便很好理解了:尽管这位“新昏”是新上门的赘婿,但女方并没有因为他的赘婿身份而冷落他,反而像对待兄弟一般宴请他,对比刚刚遭遇放逐的“旧姻”,便更显得恩宠之深、礼遇之厚。 正因为此,“旧姻”内心深处不断产生出巨大的不平衡感,他本来还有“德音莫违,及尔同死”的信念,可经历了“不远伊迩,薄送我畿”和“宴尔新昏,如兄如弟”的残酷现实后,他终于接受了“宴尔新昏,不我屑以”的命运,不断发出“谁谓荼苦,其甘如荠”的痛苦悲吟和“不念昔者,伊余来塈”的绝望。


       三  “梁”“笱 ”意象及《诗经》职事


       除了“宴尔新昏,如兄如弟”外,我们还可从“毋逝我梁,毋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后”中的“梁”与“笱”意象及其所涉职事,来进一步分析《谷风》的“弃夫”主题。

       据《周礼·天官·人》:“(人)掌以时,为梁。”郑注:“月令季冬命渔师为梁,郑司农云:‘梁,水堰也,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2](P663)孔疏曰“言以时,为梁者,谓一岁三时取鱼皆为梁。以时取之,故云以时鱼,为梁。……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者,偃水两畔,;孔笱者,苇簿,以簿承其关,孔鱼过者,以簿承取之。”[2](P663—664)简言之,“梁”即留有缺口的鱼堰,“笱”即放置在堰口下用来捕鱼的鱼篓,这两种事物都与《诗经》中一个重要意象——“鱼”相关。据《礼记·昏义》郑玄注:“鱼、萍、藻,皆水物,阴类也。[18](P1623)”故宜用作“教成”之祭的祭品。又如《左传·哀公十七年》载:“如鱼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国,灭之将亡。”此为晋庄公占卜繇辞,以鱼之“竀尾”隐喻卫侯淫纵,预示了卫侯灭国的厄运。类似的隐喻在《周南·汝坟》中也有使用:“鲂鱼赪尾,王室如毁。虽则如毁,父母孔迩。”注曰:“鱼劳则尾赤,君子仕于乱世,其颜色瘦病如鱼劳。”[2](P283)乃以“鱼劳”喻其夫婿操劳王事。再如《管子·小问篇》载:

       桓公使管仲求宁戚。宁戚应之曰:“浩浩乎,囿囿乎!”管仲不知,至中食而虑之。婢子曰:“公何虑?”……管仲曰:“公使我求宁戚,宁戚应我曰‘浩浩乎,囿囿乎!’吾不识。”婢子曰:“诗有之:‘浩浩者水,囿囿者鱼。’未有室家,而安召我居,宁子其欲室乎!”[19](P277—278)

古人多以夫妇喻君臣,“囿囿”即“育育”,乃以鱼之能育隐喻配偶(即桓公)之美,而“鱼”与“水”意象便构成了一个、其乐融融的想象空间,进而喻示了一种极为融洽的主从关系。唐尹知章注曰:“水浩浩然盛大,鱼育育然相与而游其中,喻时人皆得配偶,以居其室中,宁子有伉俪之思,故陈此诗以见意。”[9](P278)可谓深得其意。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隐喻的本质是“比兴”思维的体现,其主要借助某一核心意象建构一整套具有权威性的表象体系,并在这一体系中表现出鲜明的“互渗”性,从而实现以“象”的形式来表达内心的情感。也就是说,借助意象的“互渗”性,因为“鱼”意象带有“配偶”的“隐语”色彩,所以钓鱼、捕鱼、吃鱼等与“鱼”相关的行为活动也都具有“两性”心理的特征。而作为捕鱼工具的“梁”与“笱”自然也与男女婚媾之事具有心理上的直接关连,如《齐风 ·敝笱》:

敝笱在梁,其鱼鲂鳏。齐子归止,其从如云。

敝笱在梁,其鱼鲂鱮。齐子归止,其从如雨。

敝笱在梁,其鱼唯唯。齐子归止,其从如水。

“敝笱”喻指女性(即文姜)节操的丧失,“梁”本为配合“笱”捕鱼的器物,此与各种“鱼”共同隐喻文姜的行为。同样,《谷风》“毋逝我梁,无发我笱”一句中的“梁”与“笱”也是与“女性”相关的隐喻。因此,“梁”与“笱”既归属于“我”, 那么“我”的身份属性自然就是男性无疑。

       《周礼·天官·人》关于“梁”的记载及之后的注与疏说明,古代渔民用“笱”与“梁”相配合在春夏秋三季进行捕鱼。《诗》作者在通常习惯以最为熟悉的事物作为兴比的对象,如各种草木、鸟兽、虫鱼,器具等。《谷风》中的“梁”与“笱”必然是主人公维持生计“既生既育”的工具,所以当“主人公”遭到抛弃时便自然而然地想到以“梁”与“笱”作为抒发情绪的类比物。了解了这一点,我们便很容易理解 “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何有何亡,黾勉求之。凡民有丧,匍匐救之”这一系列的行为。这里所描述的其实就是主人公的赘婿生活——常在深浅不同的水域进行捕鱼的艰辛经历(显然不是经学家所谓的以渡水来比喻女子操持家务的勤勉之举)。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到深水中捕鱼,我乘船驾舟;在浅水中捞鱼,我游走不息。不论(捕鱼)如何艰难,是否有所收获,我都竭诚尽力。若有人遭遇凶险,我也会毫不犹豫“匍匐”相救。这四句诗不仅写出了主人公勤苦任事、不辞艰险的美好秉性,更展现了一个融入异乡,扶危济困的赘婿的侠义情怀。

       众所周知,古代社会分工中,渔猎、农业等危险性和劳动强度较大的职事主要由男子担任,而女子则担任蝉桑、纺织等较为安全、精巧的职事。《周礼·天官·冢宰》便明确记载“兽人”“人”“鼈人”由“士(男子)”担任,而“嫔妇”,则主“化治丝枲”,“臣妾”主“聚敛疏材”。《吕氏春秋·上农》亦载:“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是以春秋冬夏皆有枲丝茧之功,以力妇教也。是故,丈夫不织而衣,妇人不耕而食。男女贸功以长生,此圣人之制也。”[20](P1719)这种分工不仅在《周礼》中有所规定,《诗经》中更有生动的描述。比如《诗经·瞻卬》:“妇无公事,休其蚕织”,聂石樵注引《毛传》及马瑞辰《通释》:“此诗公事当即宫事之假借,宫事即蚕事也。……古时天子诸侯有公蚕桑室,养蚕、缫丝由后夫人率贵妇人为之。”[21](P541)

       另一个有趣的发现是,绝大多数为学界所肯定的弃妇诗中多可见“蚕”“桑”等涉及女子职事的意象,或含有“妇”“女”等直接表明“主人公”身份的用词。如《卫风·氓》以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桑之落矣,其黄而陨”自比,且明言“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直陈“女也不爽,士二其行”“三岁为妇,靡室劳矣”的真实命运,毫不隐晦地揭示其“弃妇”的身份。又如《王风·中谷有蓷》之弃妇也反复慨叹“有女仳离”以述其“弃妇”之身份,并通“嘅其叹”“啜其泣”等情感变化过程,彰显了一个女子的纤柔性情。再如《郑风·遵大路》一诗则以“掺执子之祛兮”“掺执子之手兮”等语指明对方为“子”的身份。反之,《小雅·黄鸟》《小雅·我行其野》及《谷风》等“弃夫”诗不仅抒发情感直接刚强,极具男子之气,且在意象的使用上或以“谷”“粟”“粱”“黍”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意象起兴暗示其职事,或以“姻”“特”对举以表明其身份,或以“鱼”“梁”以及捕鱼过程来暗示其身份。这说明,弃夫诗实已通过各种男性职事意象,从客观上,有意无意地构成了一种迥异于弃妇诗的抒情风格。


              结    论


       《谷风》作为一首广为流传的《诗经》名篇,长期被作为弃妇诗的代表之作,从根本上说这是汉代以来以经学思维解诗的必然产物。通过多重语境的分析,我们发现,“宴尔新昏,如兄如弟”并非形容夫妇关系的“兄弟婚姻”模式,而是周代赘婚习俗中的一个特殊场景:即女方为了表达对新入门女婿的重视,故以隆重的仪式来招待新婿;“梁”“笱”意象及相关职事,呈现了一个被逐赘婿真实而丰富的情感世界和美好忠诚的个人品德;《诗经》中的弃夫诗与弃妇诗在意象运用和职事分工的描述上已经形成迥异的抒情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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