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6岁的广西女生上学期间校外遇害,谁该对这件事负责?


年仅6岁的广西女孩在上学期间,在校外遭他人杀害。年幼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这到底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的责任?谁该对这件事负责?



出生于2008年8月的区某怡就读于广西梧州市藤县某村小学学前班。由于家离学校并不远,区某怡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学校,不需要父母接送。2015年5月5日上午,区某怡按时到校上学,但当日下午并未到校上学,当时的代班老师发现了这一情况,但没有向学生家长告知这一情况。



下午6点,区某怡的母亲孙某枚未见女儿按时回家,就发动家属、邻居、老师等人到村中各角落寻找。晚上11时许,孙某枚在距离学校不远的一处竹根下发现区某怡的遗体。,区某怡系被害身亡。




痛失女儿的区某军、孙某枚夫妇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管理义务,,要求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被害人区某怡是被告的学生,被告应当将原告女儿未到校的情况及时告知原告,但被告并未履行这告知义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案发时被告未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可见被告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综合案情,被告应当承担10%的补充责任。 


经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05524元。为此,,责令被告藤县某小学赔偿原告因区某怡死亡而造成的损失20552.4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新网广西新闻


本期编辑: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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