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陈兴良、张军、朗胜、姜伟谈抢劫罪



陈兴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劫罪的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财物,如何理解这里的“当场”

陈兴良:抢劫罪的当场不一定是使用暴力、胁迫的现场。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将他人劫持、控制,到被害人家里取钱,或者拿被害人的信用卡到银行取钱,这都是抢劫。所以当场并不是抢劫罪的必备要件。

张军:不一定是在当场,也不一定是在当时。控制着被抢劫人马上找钱去,如果不去拿钱马上就要受到伤害,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郎胜:当场因为是学理上解释出来的,在法律上没有用这个词,实际上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给付形式的变化,不一定就是直接实施暴力的现场。

姜伟:我赞成你的观点,就是不要把当场理解得过于狭隘,但行为人需使用强制手段,具有时空的继起性。行为人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去取钱,时空上具有继起性,而且从被害人身上直接取得财物。如果行为人迫使被劫持人通过第三人取得财物,性质就变了。

张军:也不一定,要考虑实际情况。比如我们这里是个公司总部,甲进来把你控制住了,你马上给我拿10万块钱,不然就要你的命,这是现场抢劫吧。如果你有钱给了,甲就走了,现在的问题是没有钱,让你会计往这里拿,就说是客户来要账了,还是抢劫,这就通过第三者了。

郎胜:给付形式是多样的,有些也是我们预见不到的,特别是今后随着电子商务的增加,人们身上也不会有大量现金了。

陈兴良:我赞同郎胜的观点,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但取财则不一定是当场,也可以是将来。德国刑法中有一个抢劫性勒索的规定,就是指并不当场取财的情形。我国刑法对当场取财没有规定,在抢劫罪中应当包括抢劫性勒索,即非当场取财的情形。


2、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逼使债权人取消其债务,例如迫使债权人当场 交出其手中的欠条加以销毁,或者当场写出收条,说明债已还清,行为人并未当场占有财物,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陈兴良:一般来说,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物权,但是对债权,刑法没有规定保护手段,能不能解释到抢劫当中来?另外,还有股权,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姜伟:债权是取得物权的一个凭证。

陈兴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都包含进来,盗窃债权凭证的就定了盗窃。

张军:抢劫所谓的债权凭证,销毁债权凭证,以取得债权或者消灭债务,不能按照抢劫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作为行为人,他的目的是取得债权或者消灭债务,但是作为被害人,他实际上并没有损失,发生这种行为以后,可以马上举报,,要求归还债务。只不过要举证,他确实对我实施了暴力。在正常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避免自己的损失,只不过受到了行为人暴力、胁迫的威胁,而实际的财物没有受到损失。

姜伟:这不是必然的受到损失,但肯定要受到影响。

陈兴良:我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使用消灭债权、设立债权或者转让股权,不能说被害人没有损失。

张军:但是不应该按照抢劫罪定,据我了解,这种行为投有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没有按照盗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使行为人达不到目的。

姜伟:债务凭证毕竟不是物权,把它抢走了并不是必然导致物权的丧失。

郎胜:这应当说是一个新的问题,虽然说这种现象自古有之,但是传统的抢劫罪没有评价过这种行为。现在看来,我个人觉得不能简单地作一个行或不行的判断,虽然利用暴力设立了债权,或者消灭了债务,虽然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但也仅仅是可以,在有些情况下,实际上是难以实现,你说他强制你了,你得举证啊,有时候你举不出来。

陈兴良:广西有这样一个案子,两个犯罪分子胁迫老俩口写下一个欠条,强迫老俩口说自己欠他们5万,,,要求老俩口交付5万给行为人,后来老俩口了,姓莫的法官被抓起来。公诉机关指控法官犯玩忽职守罪,。那对行为人应该怎么判?是抢劫,还是诈骗?

姜伟:这种情况很恶劣,定抢劫罪确实有点问题,因为第一,它和传统的抢劫罪不一样;第二,债务凭证毕竟是凭证,它不是物权本身,不是财物本身,二者不能等同。  

陈兴良:我觉得单独规定一条罪比较好,就是要单独保护债权。也就是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盗窃、抢夺、抢劫债务凭证,或者以实现非法债权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设立债权的,单定一罪。在目前情况下按照盗窃、抢劫采定确实有问题。在民法上物权和债权是严格区分的,在刑法上没有保护债权的专门规定。


3、“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陈兴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转化型抢劫?,遇到一个案件,一个人在盗窃时被发现了,他就逃跑,失主就追,行为人不愿束手就擒,就用石头打了失主一下,承办人觉得应该定转化型抢劫,我个人觉得像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挣脱过程中用一些比较轻微的暴力是人之常情,所必不宜定为转化型抢劫。如果这种情况都定为转化型抢劫,那就要求行为人在被抓的时候束手就擒,一动不动,这才不按转化型抢劫定。因此只有使用凶器或者明显的暴力抗拒的,才能定转化型抢劫。这里的作为转化型抢劫条件的暴力是不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还是轻微的暴力都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像小偷被失主追赶到墙头上,踢了失主一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这只是轻微的暴力。

郎胜:这个实践中是很难掌握的,使用暴力的限度比较难把握,轻微的暴力只是本能的反应,超出本能的反应才是转化型抢劫,这个是很难判断的。

陈兴良:这个要因案而判,根据具体案件判断。

郎胜:使用凶器的很好判断,但是在没有凶器的情况下,就不好判断。

姜伟:我觉得只要以暴力反抗就是转化型抢劫。不应该有暴力的程度的差别。

张军:原则上抗拒抓捕的就转化为抢劫,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没有说抗拒的情节较轻的仍以盗窃、诈骗、抢夺罪来追究。如果抗拒抓捕就是公开的威胁了,公开的反抗社会。

郎胜:在抓捕的时候逃脱,不是明显的暴力,就不能转化为抢劫。

姜伟:刑法规定转化型抢劫就是为了威慑犯罪分子不要抗拒抓捕,盗窃、诈骗被发现时不能使用暴力,否则就判更重的刑罚,考虑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就应该从严掌握,使用暴力即使是较轻暴力反抗的也要定转化型抢劫。同时也要考虑立法的本意,严厉打击公开性犯罪。

张军:立法的本意就是不让跑。

姜伟: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有这些犯罪行为就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不一定要构成这些犯罪,这说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危害性很大。


4、入户盗窃后,以轻微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军:这种行为发生在公民家里,应该更加严格地掌握,只要抗拒抓捕,不分轻微与否,都应定为抢劫。

郎胜:人户盗窃后如果实施暴力就有两种情形:一是暴力是在室内实施的,就是入户抢劫;二是,如果盗窃后被追赶到户外,然后实施暴力,就转化为一般抢劫。


4、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应具备什么条件

陈兴良:这也是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形,第一是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公民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这种器械本身就是违禁品、管制的物品;第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携带的器械本身不是非法的违禁品,但携带的目的是实施抢夺。

张军:我认为携带凶器去抢夺,一定是把凶器放在身体的表面,能使被害人看见,这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体现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知道如果反抗就会受到更严重的危害。像有的案子,行为人抢夺后逃跑被抓住了,在他的包里发现了一把刀,就把他定为抢劫罪,我觉得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郎胜:在制定这条的时候,曾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携带凶器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行为人虽然携带着凶器始终没有掏出来,始终不为别人知道,也没有想用,也有人提出那行为人带它干什么。所以一种观点主张从严掌握,只要携带着凶器抢夺,就定抢劫罪;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携带凶器足以使被害人、抓捕者、反抗者精神上产生一种强制,产生恐惧感,从而得逞。我觉得应该这样来把握:一个是不能把凶器理解得太宽,因为实际作案中很多工具都可能成为凶器,如果理解得太宽就等于都携带了凶器;一个是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感。

陈兴良:从法律规定来看,它是一种拟制,是一种准抢劫,不一定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立法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劫,情节特别严重,比较恶劣,就按抢劫罪来处理。

姜伟:不同的罪名、不同的法定刑具有不同的教育作用。罪刑法定首先是教育公民不要犯罪,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立法的引导功能、教育功能。所以只是携带凶器,没有显露出来,就不能定抢劫罪。如果携带了凶器用没用都定抢劫罪,就会实际上鼓励犯罪分子使用凶器。因为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法律要给公民出路,法律要鼓励公民不去犯罪,一定要犯罪,也要去犯轻罪。我主张携带的凶器一定能够让被害人或者其他公众看见,给他人造成精神恐惧,不敢去反抗,这样才能定抢劫罪。


 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陈兴良:这涉及对绑架勒索的理解。我举个例子,甲把乙劫持,把乙身上的钱搜走,还让乙交钱,如果甲带乙到乙家或银行去取,这个定抢劫罪没有问题。但如果甲让乙联系乙公司职员送钱来,谎称有急事需要大笔钱,送钱的人并不知道老板乙被绑架了,这个时候定甲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这里面就涉及对绑架客体的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在日本刑法里面,还有一个客体叫做被绑架人亲属对其生命安全的担忧。在这个案子里,没有这个问题,送钱的人并不知道乙被绑架,送钱者并无担忧,并不是当作赎金来交付。这种情况应该定抢劫罪,不能定绑架罪。

姜伟:我认为应该定绑架罪。抢劫罪是当时当地劫取财物,你举的案子里甲让人质乙往公司打电话,由职员送过来,这是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陈兴良:勒索指的是被勒索人知道自己被勒索,这里的送钱人不知道被勒索。

郎胜:这个直接交赎金的人没有恐惧感,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我倾向于姜伟的观点,定绑架比较好,因为首先把人拘禁了,限制了人身自由,然后让乙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向公司索要,虽然送钱的人不知道是赎金,但是下指令的人乙知道这是赎金。

张军:实践中类似兴良讲到的勒索方法,是不少的,就是作为丈夫、父亲的被害人被绑架后担心家属受到惊吓,实际上已经被绑架了,他在外边打了个电话说自己有急事,赶快筹集一笔钱,后来案发了,都定绑架罪。

陈兴良:在日本这种行为就定绑架罪,他们认为绑架不仅侵犯到被绑架人,而且造成被绑架人的亲属产生恐惧感。

张军:根本的受害人是人质,就是被绑架人。

陈兴良:教科书里对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这么描述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使他人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以便以伤害、杀害或者其他侵害方式向被绑架人亲属、单位或者其他关系人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出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其他非法要求。

姜伟:绑架勒赎有几种情况:一个就是你刚才说的那种情况,绑架了一个小孩向他父母要钱;第二种情况,被绑架的本人能支配财产,别人支配不了财产,把他绑架了,被绑架人打电话要别人送来钱。而且绑匪不让他讲真情,不让报案,他只能讲急需钱,让他人送来。尽管送钱人不知道是绑架,也应定绑架罪。

陈兴良:看来抢劫罪与绑架罪如何区分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定的是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我赞同这一观点。

(节选自张军《刑法纵横谈》200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法条链接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王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