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儿”的社会抚养费怎么收?超生后要面临哪些问题?

“超生儿”的社会抚养费怎么收?超生后要面临哪些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后,“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网络热搜词。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要点

要点一:违规生三孩 按收入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草案》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要点二:非婚生二孩无需缴“巨款”


  根据《草案》,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三个及以上的子女,才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要点三:高收入人群仍需多缴费 子女数量计算标准明确


  根据《草案》,若违规生育的当事人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当事人仍需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相应倍数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子女数量计算标准: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


各地征收数额不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22个省区,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2-3倍到3-10倍,各省标准不尽相同,不少地区的标准还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

与收入、职业挂钩


  广东: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 (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贵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开除公职规定仍很普遍


  经统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宁夏自治区和广西自治区等5个省份直接明确予以开除处分。比如,湖北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比如,陕西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作为人口大省的河南省则要求,依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重庆黑龙江没提“开除”


  据了解,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的,在4个直辖市中,除了重庆市删除了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外,其他3个直辖市均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上,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重庆市删除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并非是孤例。今年4月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在查询2015年4月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现,该条例指出,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超生,江苏省和甘肃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直没有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浙江、江苏等省份将所在单位列为责任主体。


  在浙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江苏进一步要求,公民违规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超生者应聘公职受限


  经梳理各地计生条例发现,多省份将未录入或拟录入国家工作人员的也纳入规制范畴。其中,辽宁省和广东省规定对超生人员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再如,广东省明确,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和山西省则进一步规定,违规再生育子女的,永久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山西省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不得评先提职奖励


  统计结果还显示,针对工作人员超生,除了行政处分,一些省份还增加了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惩罚措施。


  例如,青海规定,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3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类似规定还有北京、云南、海南等省份。在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规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3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云南规定,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此外,在预征社会抚养费方面,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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