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前特首为例谈职务侵占的立案及常见类型

置顶本公众号的,太识货了

不枉小帮每天花几个小时运维,请收下小帮的膝盖!



,作出判刑,,即时收监!


根据凤凰网报道(来源香港传真):

,其中被裁决成立的是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该控罪指他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出任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期间,在考虑和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后改名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申请数码广播牌照、交还调幅(AM)广播牌照、以及申请由李国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时,没有申报他与雄涛广播主要股东黄楚标,就深圳东海花园一个住宅物业的租赁进行商议,陪审团最后以8比1,裁定他罪名成立。


而脱罪的行为失当控罪,则是指:他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间,建议政府向建筑设计师何周礼授勋及嘉奖时,无申报何周礼当时获聘为东海花园物业进行室内设计工程,该工程是由东海集团付费,但是令他受益,而建议向何授勋,是欲利用授勋及嘉奖回馈何周礼。


至于未能达致裁决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则是指:,接受东海花园的装修工程,使他在执行职务,即考虑和决定上述雄涛广播申请数码广播牌照、交还AM广播牌照,以及申请让李国章任董事兼主席这三项申请时受到影响。关于这一项控罪,主控官David Perry早前已申请重审,法庭22日决定将时间暂定为今年9月。



高官厚禄的前行政长官也贪图小便宜,导致牢狱之灾,万年功业毁于一旦。企业里面个人贪图小便宜也屡见不鲜,常见于虚假报销、重复报账、利用职权给本人多支付福利费、借取销售高低价差等等。这些利用个人职权贪图的小便宜,在一定情形下触犯刑法--职务侵占罪。今天小编好好聊聊贪图小便宜的后果。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常见如: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印章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销售人员经手收取货款的权利等



2、有侵占的行为。


侵占物的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八种情形

(一)虚报个人费用。

案例: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洪卫将个人消费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的发票以公务支出的名义,从三花股份公司财务处报取现金,占为己有。200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洪卫以杭州办公室装修费的名义,在三花股份公司财务处报销其个人房屋装修的装修发票一张,金额人民币217166元。(2014)浙绍刑终字第9号



(二)虚增采购成本

案例:被告人封某甲伙同封某乙(已判刑)为便于自己的开支,经私下商议,于2003年11月26日,趁村安置工程结算的机会,与安置工程的承包人沈某甲达成意向,在安置工程总费用中,虚增工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人民币331元/平方米计算,计虚增费用人民币3.972万元。此款在结算后由封某乙交由被告人封某甲保管。此后除用于村正当开支人民币6000元外,均用于2人的个人活动与日常开支。(2007)越刑初字第422号



(三)骗取重复福利、补贴项目(请特别留意)

案例:被告人张一×在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明知自己深圳已有公积金账户,且深圳分公司为其代缴公积金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天津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又在天津为自己开设公积金账户,用公司款每月重复缴纳公积金。自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共骗取人民币99653元。(2014)津高刑再字第0005号


(四)截留销售收入,拒不上缴纳

案例:被告人江某利用担任嘉善政道玩具有限公司总务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货款:一、被告人江某三次从政道公司领取应付善美服装厂的货款1000元、960元和11900元,非法占为己有。(篇幅有限后略其他具体侵占情况)(2002)善刑初字第183号


案例: 被告人苟某与郑某预谋,利用被告人苟某负责为蓝雀公司采购咖啡机模具的职务便利,虚报蓝雀公司与森冠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金额为405000元(实际交易额为25万元),蓝雀公司根据被告人苟某的要求将上述405000元货款汇至被告人苟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苟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5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森冠公司,剩余l5.5万元由本人占有。(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3号

 

(五)销售人员伪造订单,私拉货物

 

案例:2010年11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睿利用其担任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北分公司)业务员,负责与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订单及收货印章的手段,将康佳北分公司电视机私下拉出、低价变卖,将康佳北分公司货款3274512.68元据为己有,并将赃款6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自2011年1月,被告人杨睿指使被告人赵志涛帮助其私下签收、拉走货物及进行低价转卖,被告人赵志涛参与侵占的货款金额为3024693.11元。(2015)三中刑终字第00688号

 


(六)销售赚取高低差价

案例: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洪卫利用担任三花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原由三花股份公司直接销售给马尼托瓦公司、志高公司的部分产品交易,以实际交易价格不变,由三花股份公司直接发货,并开具低价销售的增值税发票给海四恒公司、开拓隆海公司,上述两家公司按三花股份公司原交易价格向马尼托瓦公司、志高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过账,产生差价利润共计人民币1841983.8元,由海四恒公司、开拓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波、陈林君事后支付给王洪卫。(2014)浙绍刑终字第9号。

 

(七)内外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案例:绍兴县锦马石料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李某、金某分别系该公司的开票员、收费员和门卫。2007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李某、金某经商量后,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在运输石料的司机采购石料时,采用少开石料吨数或不开发票的方式共同侵占公司石料款,三被告人共实得公款18,630元。(2007)绍刑初字第695号

 

案例:2004年1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季某趁被告人陈某值班之机,在未办理“出门证”的情况下,将1块重约0.989吨的Q235A型碳钢板、10余块合计重约1.197吨的316L型不锈钢板余料及重2吨左右的不锈钢边角废料,雇车从三鑫公司西大门运出后,以61000元的价格在江苏省南通市销赃。之后,被告人季某将其中8000元赃款分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测算,上述被侵占的钢材合计价值人民币65490余元。(2005)绍刑初字第243号



(八)私用公章,借款携款,私盖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生命曾可贵,爱情价可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此处引用小编知道是不恰当的,就是为了说明个人自由非常宝贵)。各位看官,切莫为了贪图小便宜,知法犯法,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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