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具体项目有哪些?

意外保险

  一、健康告知是什么?

  健康告知,顾名思义,是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一般来说,每款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询问都不尽相同,但从严格程度上看,基本都符合以下规律: 医疗险大于重疾险大于防癌险、寿险大于意外险 。

  这其实比较好理解,医疗险的保险责任最广泛,它的健康告知自然是最严格的;意外险因为只含意外责任,与疾病风险关联不大,所以其健康告知是最宽松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般建议身体状况一般的老年人,只投保防癌险与意外险。

  二、健康告知的具体事项

  1、告知主体

  如果问谁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少人会认为是被保险人,实际是投保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告知范围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是投保人知道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实,并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列明或投保时询问的事项为限。换句话说,告知是有限询问告知,而非无限告知。有限告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投保人对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承担告知义务;

  第二,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如实告知,如没有询问的无需告知。

  另外,投保人告知的时候,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那些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对保险公司判断承保及提高费率是否有意义,投保人均不承担告知义务。

  3、兜底条款

  有限询问告知范围的限制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进行保护,也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的利益。但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在投保书或保单中规定一些条款,额外附加给投保人一些不利的因素,首当其冲的就是兜底条款。比如,在健康告知内容中设计“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是一种违反有限告知原则的行为。

  这类总概括性条款中的“其他”的意义并不明确,比如重大疾病种的“其他疾病”,是包括发烧、感冒这样的一般疾病,还是包括重大疾病在内的所有疾病?如果约定了总概括性条款,实际上是不用一一列明多个病种,这样的总概括性规定和无限告知义务本质上没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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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营销员代填

  在实际展业过程中,不少营销员为了出单简单快捷,通常说服客户之后,立即拿出投保单让客户先签字,其中涉及的健康告知信息都由营销员代为填写。一旦后期出现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以客户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司法不予支持。因为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营销员代为填写之前,代填投保人的健康信息内容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不被认定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尽管如此,很多情况下依然会涉及理赔纠纷,这无疑是给客户造成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理赔结果差强人意。

  5、电子保单告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网络投保越来越多,电子保单作为新产品走进了大众视野,尽管其绿色环保,便于保存,但也引发大量的理赔纠纷。原因在于网络投保没有传统线下营销员对相关内容的宣讲和解读,投保人往往因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对相关内容并不知晓,进而引发一系列纠纷。

  但凡网络出单的营销员都知道,互联网保险的告知内容过分严苛,甚至脱离社会一般公众的知识和道德水平。保险公司以电脑或手机展示代替宣讲、解读,且自认为投保人能够通过电子屏幕看懂条款全文,这相当于一个书面询问的过程,保险公司自认为已经尽到书面询问告知义务,实际上,这种做法在法律上不会予以照顾。

  因此,法院在认定《保险法》中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时,会更倾向于最大诚信原则兼具的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含义,充分考虑处于弱势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