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期】轻而易举“挣大钱”,可天下哪有免费午餐?

投资加盟50万元,18个月后可以变成100万元,超高的利润确实让人心动。

      

可是一女子受高利润诱惑,却险失100万。

        近日,,判决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化妆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原告曾某投资加盟费70169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详情

        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化妆有限公司表示只要以50万元入股加盟,无需加盟方进行实际经营,就能每月收到加盟后5.56万元人民币销货款,连续领取18个月,总共可以领取100.08万元。

        2015年5月,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加盟合作协议》,投入了2股,每股50万元,共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两个月货款111200元、61400元,共172600元,之后未再按协议履行义务。


        拖欠了两个月后,原告觉得被告不诚信,且开始渐渐怀疑被告的经营模式是变相的融资方式,因此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终止《加盟合作协议》,退还加盟款。


         双方签订《退款协议》,协议约定:扣除甲方给乙方的工资、开拓奖金、回报等,经双方确认,合计甲方需退还乙方777296元,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退款。退款协议签订后,公司通过转账汇款方式支付75600元,之后被告未再履行退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某化妆有限公司签订的《退款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确定了原告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原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解除,被告应按退款协议约定退还给原告投资加盟费777296元。


        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款项退还完毕,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二被告退还投资加盟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化妆有限公司均参与了与原告的合作事宜,且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丽,则均由其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丽对外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共同退还加盟费也没有异议,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称被告签订退款协议后支付的75600元是用于支付10月、11月的利息即被告所说的回报,不是本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扣除75600元,被告还应退还给原告701696元。被告逾期未支付应退还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贴士

 

         在金钱面前,我们难以抵挡这赤裸裸的诱惑而容易被蒙蔽了双眼,但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要安安稳稳地过日子,首先要踏踏实实做人,切勿急功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