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男抢劫单身女,你咋不说他持枪呢?

网曝贺州警方破获一起奇葩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受害女孩不敢看,却没能逃过“漂亮阿姨”的法眼。


监控截图(练过肌肉?)

读完这则新闻,我有两个疑问:一是贺州在哪?这么奇葩的故事会不会是发生在《西游记》里的西牛贺州?后来一查,人家原来是大广西的地界,是我孤陋了。二是为啥小女孩不敢看而“漂亮阿姨”却能“独具慧眼”?难道真应了那句台词“老娘我什么没见过,还差你这条毛毛虫?”


“漂亮阿姨”广场舞队成员

好吧,我承认我八卦了,不过这可是个名副其实的法律类公号,人家(好像不是我哎)也是个名副其实的“正经人”,虽然好多时候被人调侃“正经起来不是人”,呜呜……

现在,让我们正(ji)儿(xv)八(ba)经(gua)的谈一谈这则新闻中的法律问题。鉴于未决案件不能妄加评论,所以还是老办法,假如有这样一道司考题:

张三意图取财,于深夜时分赤身隐藏在偏僻道路一侧,待有独行年轻女子经过时,突然从路边跳出:A.口中高喊“老子今天要你”;B.一言不发盯着女孩;C.对着女孩做出猥亵、侮辱动作;D.抱住女孩乱摸乱亲;趁女孩惊慌失措、不敢直视之机,1.夺走女孩随身携带的提包逃走;2.拿起女孩掉在地上/放在车子上的提包逃走。问前述情形该如何定罪?

这里可能会涉及到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们先来了解下: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前述题目中,如张三属于A+1种情形,应是涉嫌抢劫罪。因为其系在深夜时分、偏僻道路之上、赤身的出现在独行女子面前,并对其高喊“我要你”,在这种时间、地点、情形之下,已足以致使女子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丧失反抗的能力,此时夺走女孩随身携带的提包应认定为构成抢劫。

此处需要对张三采取的行为方式进行说明,其属于相当于暴力、胁迫的“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比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具有暴力性(以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为内容)和当场性(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

此处之所以属于该种行为方式,是因为张三既没有对被害人真正实施具有暴力性和攻击性的暴力行为,也不是通过胁迫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的财物,而是趁着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之时夺走的提包,属于将典型的胁迫前行为(制造恐惧心理)和典型的暴力后行为(强取财物)相结合的“其他方法”

同理,如果张三属于A+2种情形,仍是涉嫌抢劫罪,只是行为方式变成了典型的胁迫前行为(制造恐惧心理)和非典型的暴力后行为(此处的强取财物并非是直接夺取,而是拿取或拾取)相结合的“其他方法”。

如果张三属于B+1种情形,则张三涉嫌抢夺罪。因为张三虽然前行为与A中情形相似,但是其出现后只是“一言不发盯着女孩”,威胁意味不够明显,即使是女孩产生了恐惧心理,这也与使用暴力、直接言语或行为进行威胁所造成的恐惧程度不相当,反而是与声东击西、装神弄鬼分散注意力的行为方式类似,应当作为一种使女孩意识陷入混乱的方式来看待。在女孩注意力分散、意识恍惚之时再趁其不备夺走提包逃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此处需要对抢劫罪和抢夺罪进行一下区分。二者虽然都带有一个“抢”字,但是二者“力的使用对象和程度”均有不同:抢劫罪的“力”主要是对人使用,抢夺罪的“力”主要是对物使用;抢劫罪的“力”程度较高,需要达到致人不能、不敢反抗的程度,而抢夺罪的“力”程度较低,只要让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即可,且具有突发性、瞬间性的特征。

所以,虽然B种情形的时间、地点、等背景条件均与A种情形相同,但是因为其未使用语言对人进行威胁,缺乏直接对人的“力”,所以应以构成抢夺罪来认定。至于这里共同的背景条件,则应作为为了帮助抢夺行为得以顺利完成的辅助因素、预备行为来看待。

同理,B+2种情形也应作为抢夺罪来认定,只是其作用于物(提包)上的力的程度更低。这里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盗窃罪需要采用平和的行为方式,前述情形张三取得财物的方式是“拿起女孩掉在地上/放在车子里的提包逃走”,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虽然这种暴力程度仍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但是需要结合其他方面认定;

盗窃罪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的窃取,均需要财物占有人不知情或行为人自认为占有人不知情。在此种情形下,我们既不能说张三认为被害人不知情,也不能说被害人自己不知情,即使被害人真的是因为害羞闭上眼或者别过头去有那么一瞬间的不知情,但是这一瞬间的时间非常短,再结合前面所说的张三取得财物的方式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综合考虑还是应认定为构成抢夺罪更为合适。

C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尚需要对猥亵、侮辱的动作做出具体界定,如果是幅度非常小小、程度非常低的行为,比如张三仅仅是挤眉弄眼、舔唇舐指等,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夺罪,但如果是作为考试看待,应选择抢劫罪作答。

这里之所以假设这一情形,是想说张三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虽然张三的行为符合这一罪名的行为主体(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行为对象(妇女)、行为内容(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和决定权),但是强制力(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够。

通俗理解,该罪中的强制力(暴力、胁迫的程度)应与罪中的强制力相当,需要达到足以使妇女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程度。在C情形中,张三只是“对着女孩做出猥亵、侮辱动作”,并没有对女孩直接使用暴力以限制其必须观看,女孩完全可以逃走或是不去观看,因此其强制力不够,只能作为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将罪的暴力程度与前文中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区分,虽然二者都要求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但是因为其“反抗的对象”不同,暴力程度也不尽相同:抢劫罪是针对“取财行为”不能反抗,而罪是针对“行为”不能反抗;再者,罪中还包含着冒充被害人丈夫或情人、假借治病之名而让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抢劫罪中则不包括这些情形(如果存在则可能以诈骗类犯罪认定)。

综上,C+1,C+2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抢劫罪的一罪。

D种情形下,张三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因为其在C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抱住女孩乱摸乱亲”这一行为,“抱住”是针对女孩直接使用的暴力,“乱摸乱亲”足以说明致使女孩无法抗拒。

此外,张三的行为也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A种情形相同,只是将行为方式从“高喊老子今天要你”这种言语威胁变成了“抱住女孩乱摸乱亲”这种行动威胁。

那是否说D种情形需要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抢劫罪两罪呢?司法实践中完全有这种可能,因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帮助分析张三当时的主观心态,如果可以得出其有猥亵的故意或者是猥亵行为完全超出了造成被害人恐惧心理的必要,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两罪进而数罪并罚。

但是根据前文题干描述,受制于相关信息不足,我们只能得知张三“意图取财”的主观心态,其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应认定为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行为,抢劫财物才是其最终的目的行为,二者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

因此,D+1,D+2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是构成抢劫罪的一罪。

好了,一中午巴拉这么多自己都想吐了,最后一个问题:张三抢夺是否属于“携带凶器”?需不需要转化为抢劫?那又会不会是“持枪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