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几张交通违法短信在朋友圈里刷了屏......
短信上大致内容为:桂BCXXXX号牌的车辆,2016年7月2日在柳南区航银路航一路,驾驶员驾驶过程右手放置副驾驶座椅女子胸部位置,涉嫌危险驾驶被交警执法设备拍摄,拟罚款200元,记3分,请当事人持车辆行驶证及本人驾驶证,到柳州市各县、区交警大队或车辆登记地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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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像这样的短信
这条短信在朋友圈引起轩然大波
因为“开车”理由被罚?
有这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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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看完图片,小编也是懵了,交通法里并没有这一项处罚规定,所以小编第一反应便是
该图片发布的内容为虚假消息!
那么图片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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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平台号码无误的情况下,拿正规交通违法告知短信,经过PS等处理后,修改部分文字或落款号码,便出现了这类有损交警名誉的恶作剧。
据了解,6月27日,这条短信中图片显示的车辆在柳南区内并没有非现场违法记录,也不存在图片上所谓的“驾驶过程右手放置副驾驶座女子大腿处”这种违法行为。
另外,图片显示的咨询电话并不是柳州市柳南区交警大队的电话。记者试着拨打该号码,发现是空号。
据悉,柳州交警部门在得知此事后,也及时发布了辟谣信息↓↓↓
据了解,这条消息不仅在柳州,在广西其他地方、甚至外地也广为流传,还有各种不同的版本↓↓↓
▲桂林:“摸大腿”被罚(图片来源于网友)
▲河池:“摸大腿”被罚
▲柳州:“”被罚
▲柳州:互相“摸腿”被罚
▲杭州:经过路边女子未减速而致其裙摆飘起被罚
那么,这条短信最初源自哪里?广西交警部门表示,目前已经对此展开调查。
这条虚假短信中的内容、落款、电话号码均不属实,传播谣言违法,希望广大网友不传谣、不信谣。同时,警方将依法追究散布谣言者的责任。
正确的短信提醒是这样的↓↓↓
交警提醒市民,这条消息的内容虽然不实,但是有一点应该引起市民注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在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开车吃东西、刷微信的行为,均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而且只要车辆在行驶过程或者发动的状态下,司机单手离开方向盘进行其他非驾驶性操作,都属于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小编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查询交通违法记录,一定要通过权威渠道!不要被骗了!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柳州交警、睛彩广西交通频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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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看--今日漓江桥
摄于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