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有“身份”的罪,点解?

前些时候,、,后台就有小伙伴问到:?怎么判?小微马不停蹄地找到了反渎局里的检察官来解答……


检察官:,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才会触犯的罪名,也就是说犯罪主体是“身份犯”。

这个罪怎样认定?

检察官: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会判几年?

检察官:由于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且为故意犯罪,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的故意。明知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的案件而故意不移交,方能构成本罪。如果是由于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该移交的案件未移交,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罚。,,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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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曾航满

法律支持:吴翠萍

编辑:曾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