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故事告诉大家:以后我们是可以对这种停车收费说不的

前不久,市民王先生的父亲骑电动车遭遇车祸,电动车被交警部门暂扣了38天。待王先生拿着车辆放行单去取车时,停车场告知要缴纳500元的停车费。王先生不理解:“车是交警扣的,为什么还要车主来支付停车费?”




无奈交了500元停车费取车

11月2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今年6月23日上午,市区桂磨公路上,市民王先生的父亲骑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七星交警大队民警接警赶来,扣押了双方的车辆。


    7月27日,七星交警大队开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的父亲不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


    事后,第三方对王先生父亲的伤势进行了鉴定,为十级伤残。


    8月1日,王先生拿着七星交警大队开出的车辆放行单,来到一个名为“邦田”的停车场取车,被那里的工作人员告知要交500元停车费。“车是交警扣的,现在交警让我来拿车,为什么还要我来交停车费?”王先生不理解,联系七星交警大队民警,希望能不交那500元停车费。民警表示没有办法,要取车就得交停车费。当天,王先生没交钱,也没拿到车。



“邦田”停车场一角。



    一直拖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停车费每天都在产生。8月5日,王先生万般无奈之下交了500元停车费,拿回了父亲的电动车。


    之后,王先生为了那500元停车费的事较了真,。




交警部门说没有专用停车场

    交通事故中暂扣车辆产生的停车费,该谁买单?


    11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市交警支队采访,法制大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8月1日之前,受资金、场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市没有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停放暂扣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邦田”停车场有场地,手续齐全。于是,交警部门将行政暂扣、扣留和临时拖移的车辆都放在那里集中保管。


    该负责人表示,,那500元停车费是不该由王先生出,而是应该由行政执法部门来承担。“邦田”停车场作为一个公司,需要支付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等成本,不可能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所以他们依据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该负责人说,经过申请,今年8月1日开始,市财政预算已经把这块费用纳入到市财政体系。交通事故的施救费由车主承担,暂扣期间的停车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扣押期满后因车主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去取车,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对于8月1日这个时间界定,该负责人解释,交警支队通知“邦田”停车场,8月1日以后因交通事故和违法拖移的车辆的停车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物价部门要求停车场退钱

    11月11日上午,桂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高应中向记者介绍,王先生于8月24日将500元停车费的事投诉到桂林市物价局。截至11月11日,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先后两次组织王先生和“邦田”停车场相关负责人调解。今天下午,还将组织他们进行第三次调解。


    高应中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父亲那辆电动车的停车费用,不应该由王先生出,而是由交警部门出。,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报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高应中表示,今年7月份,市物价局出台《桂林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停车费用向谁收的问题。里面提到,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11月11日下午5点30分,高应中向记者反馈了第三次调解的情况,“邦田”停车场方已将那500元停车费退还给了王先生,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王先生出示停车费用发票。

给老王点个zan!!!

小编相信

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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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