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207期】幼童被超市电梯夹伤,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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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现在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必需品,基本上每个大型的超市、商厦都会有,常见的有观光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但是随处可见的电梯,却存在着莫大的危险,稍不留神,就开始了它们“吃人”的本性。





7·26荆州百货商场电梯事故,9秒时间,把一个母亲永远带离了这个世界,留给我们的是对于母性伟大的敬意和电梯安全的思考。





难道我们以后坐电梯都要这样吗?




广西贺州市也发生了一起电梯夹人事件,而被夹的,是未满四周岁的儿童。



事发经过

      2014年2月9日,原告的母亲陈某林带着原告到被告设在贺州市某超市分店购物。当天下午17时40分许,陈某林带着原告乘坐被告的手扶电梯下楼时,原告去捡掉在电梯上的玩具车,被电梯的梳齿板卡住了左手小指。手扶电梯被关停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重新启动手扶电梯,让手扶电梯倒转运行带出原告被卡住的手指。



基本案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第五指中远节压榨伤。原告在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该院对原告行左小指压榨伤清创,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伸肌腱断裂吻合,关节囊破裂修复术,原告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446.6元。

2014年4月21日至同年4月24日,原告再次到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左手第五指压榨伤术后指骨外露并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手第五指残端修整术。原告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519.1元。2014年10月30日,经原告委托鉴定,贺州市和顺司法鉴定所作出贺州和顺司鉴所[2014]临鉴字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原告左手第五指压榨伤并指骨外露并导致左手小指缺如活动功能障碍与2014年2月9日意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2、原告左手第五指压榨伤术后并指骨外露致左手小指中节指以外缺如,残端2CM,左手小指末指节无法活动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已赔付原告9000元。原告从2011年9月起在贺州市居住、生活和学习。




案件焦点

1、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2、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




判决结果

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事故发生时,原告为未满四周岁的儿童。原告在乘坐手扶电梯时擅自去捡掉落在手扶电梯上的玩具时被电梯卡住手指受伤,其监护人陈某林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原告在此事故中受伤的原因之一。

第二,被告主张其已在电梯口设立了“乘坐电梯,注意照看儿童”的字样,但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施救原告的过程中重新启动手扶电梯,极有可能对原告尚被电梯卡住的手指造成二次压榨伤害,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另一原因。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被告存在未尽到提示乘坐电梯的顾客需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和在施救原告的过程中存在处置措施不当的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和本案实际,本院确定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

二、对赔偿项目和损失数额的认定。

,本院对原告受伤的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9965.7元;

2、护理费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287.8元(36157元/年÷365×13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

4、营养费260元(20元/天×13天);

5、残疾赔偿金46610元(23305元/年×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鉴定费170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6123.5元,按上述确定的责任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26449.4元(66123.5元×40%),由被告承担39674.1元(66123.5元×60%)。扣除被告已经赔偿原告的90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30674.1元(39674.1元-9000元)。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综上所述,、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贺州市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共计30674.1元。




法官提醒


电梯的广泛应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因使用电梯引发的事故也逐年增多。特别是许多公共场合,如洒店、商场等,均已广泛使用电梯,但民众的安全乘用电梯风险意识还相对溥弱,相关单位对电梯的管理、维护亦需进一步加强。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之一,其相关的年检、保养、维修、。本案电梯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本案事故的发生既有原告不当使用电梯的因素,也有被告未尽到合理提示乘坐电梯的顾客需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和在施救过程中存在处置措施不当的过错。因此,法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民事责任作出了合理划分,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出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紫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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