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名  缘何不承担债务

广西横县的曹氏父子,父亲借钱,儿子在借条上签名,但儿子并未承担还款责任,原因何在?日前,。


2014年1月29日,曹光向吴福借款15万元用于做生意周转,曹光的儿子曹明亦在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吴福经催收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本息。

曹氏父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均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吴福在庭审中陈述,曹明系在曹光书写好《借条》并将《借条》交给曹明看的过程中,曹明在《借条》的下方空白处签名。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关于被告曹明应否共同承担该案债务的问题,按吴福的当庭陈述,其与曹氏父子三人之间并未达成担保或者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现亦没有证据证明曹明系本案债务的担保人,故吴福要求曹明共同偿还债务,不予支持。遂判决曹光归还吴福借款15万元及利息,驳回吴福对曹明的诉讼请求。(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粟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