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内裤与职业表达艺术


文/吕良彪

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表达是知行合一的交流艺术,是律师最重要、最基础的职业素养。

 

无论是雷洋案中的警察还是此番冲突中的法官,事件发生后公权力有义务证明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而非阴阳怪气地指责公众或媒体行为失当。——幸,律师内裤尚在;所幸,,尚不至于有生命危险,更不至于死后还被指为嫖客。——律师的所谓“极端”有时是律师自身修养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对公权力违法的抗争而“被极端

 

法官与律师既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未必一荣俱荣”但“绝对一损俱损”的不同角色。——无论是“律师表演”还是“权力裸奔”,法官与律师的此类冲突都是法律人共同的耻辱。——依法治国的难点与重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法治社会公权力的掌管者首先应当保持自省与接受质疑。“恶猜权力”是一种基本法治思维,但当下的法官无论从社会地位还是专业素养上都还很脆弱,尚不足以保持反省与自嘲,甚至尚不具备出示事发当时视频的能力或勇气。

——题记



一、律师职业表达的基本维度:

1、“说(表达)什么”?

律师的职业表达必须言(行)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广西律师立案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未能得到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录音录像取证?,律师的救济途径是继续上级领导反映情况还是可以通过网络寻求社会关注?是律师在表演,还是权力在裸奔?——依法治国的难点与重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法治社会公权力的掌管者首先应当保持自省与接受质疑;无论是雷洋案中的警察还是此番冲突中的法官,公权力有义务证明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而非阴阳怪气地指责公众或媒体行为失当。

 

2、“怎么说(表达)”?

律师的职业表达一要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要能帮助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二要符合审判等有关权力的运行规则,包括显规则与潜规则,要知道如何在权力运力的各个环节,找出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能为法庭或相关机关、人员所采纳。律师的表达方式则包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肢体语言表达”以及“行为艺术表达”——典型者如所谓“死磕派”律师,即是通过某些夸张的言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而将公权力的行为尤其是可能的违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此番广西律师的“时装秀”,更是极具戏剧性。

 

3、“对谁说(表达)”?

律师首要任务是“说服法官”,包括对法庭、侦查、检察机关、政府机关等说,努力说服法庭以及那些能够决定客户利益的公权力机关,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律师第二位的是要“说服客户”,既包括对客户及其家属的心灵抚慰,也包括帮助客户及家属理性客观地看待相关法律事务,更主要的是要让客户觉得“律师请对了”——总之,既要说出客户“想听的话”,也要道出客户“该听的话”,同时要平衡好二者的时机与分寸;

此外,律师还需要“说服公众(媒体)”,既为案件“造势”服务客户利益,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律师营销,乃至一种生动深刻的对法律和常识的普及。——此次事件中,,希望通过公共关注倒逼事实。

 

4、“谁在说(表达)”?

显然,不同的律师说话“份量感”不同、效果也不同,这既取决于律师不同的“职业能力”,也取决于律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职业能量”



二、律师职业表达的不同境界:

A、律师的口头表达

1、“敢说是底线”

是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形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能说出来”,可谓律师“初入江湖”的第一把“武器”,多用于训练及防身,战斗力极其有限。犹如《剑客行》里的石破天,纵然毫无武功也要挥舞柴刀保护自己心爱的女人。——如果律师认为要求立案无端被拒,是否应该努力争取拿到必要证据以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交待?

 

2、“能说是本事”

“能说”包括“说清楚”与“说精彩”两重境界:

“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明明白白的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能说清楚”,应该是律师在经过某一“门派”的正规训练后开始掌握的“利器”,虽可用于实战“杀敌”但“功夫”尚显平庸。

 

“说精彩”则是批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对此可以生动地表达为三种让人“直拍大腿”:

一曰“他想得真妙,我咋就想不到呢!”;

二曰“他说得真太好了,我心里总想着可总说不出来!”

三曰“这事还能这样表达出来呀,真太有趣了!”

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然而,锋利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3、“会说是智慧”

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可以直指人心,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道”,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如杨过之“重剑无锋”却所向披靡。——律师要能把话说到人心里去,让人舒服,让人发自内心地认同与敬佩。

 

5、“不说是实力”

某种意义上,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若《天龙八部》少林寺神秘僧人以目光连“杀”慕容博与萧远山。——当然,“沉默如金”的另一种境界,还在于律师自身的“实力”让受众无法漠视你的观点。

 

B、律师的书面表达

1、律师举证宜适度:1)尽最大可能尽可能多的找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2)理清举证思路组织证据体系;3)举证宜适度,断不可以“油多不坏菜”的心态过度举证冲淡主题,更不可无谓举出对己方严重不利的证据。

2、法律文书宜平实:1)清思路;2)循章法;3)去掉修饰词。

3、律师表达宜平静:1)慎言,有据,有度;2)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3)庄重,平静,尊严。


 

代理词原则上不要超过三页纸:代理词应该与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举证说明、庭审过程(笔录)共同勾勒全案故事全貌与核心问题,代理词则重点要根据庭审对相关核心问题进行言简意赅的阐释与强调。如果有需要,可以附件形式将重要材料符在代理词后供法官参阅。

 

C、律师的其他表达

律师的职业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更丰富的还有行为的表达。书面语言宜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而律师最重要的表达,则是律师自身修养、举止与行动所传递出的内容——“说话让人结缘,做事让人感动”——这种结缘,应该是律师通过自身的表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这种感动,既包括律师对客户现实利益的满足,也包括律师对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内心需求的抚慰,还包括律师对社会道义的担当。



三、律师职业表达的禁忌

一忌言行“极端”

长期坚持言行“极端”的代表人物非自诩所谓“怪侠”、“道长”的湖南律师杨金柱莫属。杨氏“极端”用于PK公权力违法,值得以敬佩之心支持;“杨氏极端”用于自我营销,不妨以娱乐之心围观;“杨氏极端”用于纠缠同行恶意炒作,则当予以谴责。而近期典型“言行极端”者则莫过于广西律师因对立案问题与法官意见存在分歧甚至发生争议,在法官拒绝依法出示书面文书的情况下欲录音录像取证,从而引发冲突,以至被扯破长裤。——所幸,律师内裤尚在;所幸,,尚不至于有生命危险,更不至于被指为嫖客。——律师的所谓“极端”有时是律师自身修养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对公权力违法的抗争而“被极端”。——虽然,“恶猜权力”是一种基本法治思维,但当下的法官无论从社会地位还是专业素养上,都还很脆弱,尚不足以保持反省与自嘲,甚至尚不具备出示事发当时视频的能力与勇气。

 

二忌言行“失度”

需要再次澄清的是: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啰嗦不堪、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更不是大声叫嚣甚至人身攻击。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法庭上“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可能败诉的律师——除非,法庭程序违法或者滥用权力;

法庭外“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自觉理亏的律师——除非,权力蛮不讲理甚至颠倒黑白。

 

切记!切忌!